探索历史经营与失控,隋朝对北齐旧地的经济

在北齐的统治下,山东地区具有发达的农业与工商业,经济都市异常繁荣,经济水平远超北周控制的关中,这一差距在北周统一北方后仍旧延续下去。

隋朝建立后,为更好地经营与控制北齐旧地,隋文帝针对山东地区采取了诸多抑制性的经济政策,包括管控户口、漕运转移、疲敝民力等,这些政策既保障了隋朝对北齐旧地的控制,同时也未引起地方民众的反抗。

隋炀帝继位后,由于其政策转向外放性,他在继承文帝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北齐旧地的剥削程度,但却超出山东民力所能承担的范围,最终导致了隋朝末年山东地区经济的崩溃。

北齐统治下山东地区的繁荣经济

北齐旧地包含河北、河南与淮南,其中淮南不受重视,只有河北、河南是北齐上承东魏所继承的主要领土。而隋唐时期,河北、河南在广义范畴上亦统称“山东”,本文中所见“山东”即指此。在东魏北齐的统治下,山东地区的经济发展堪称繁荣昌盛,包括完善的农业体系,以及发达的商业、手工业等。

(一)以均田制为核心的农业体系北齐上承元魏,故而土地制度自然承袭了元魏的均田制。东魏时期,均田制便在高欢的支持下得到了稳固与保障。《北齐书·高隆之传》载:时初给民田,贵势皆占良美,贫弱咸受瘠薄。隆之启高祖,悉更反易,乃得均平。可见东魏初时,均田制曾受到勋贵的破坏,但在高欢的干涉下最终顺利实施。

北齐建立后,均田制仍得到良好的推行,如天保八年(557)北齐“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于幽州范阳以处之”,将无田之人徙至地广人稀之处,以保障均田制的施行。北齐河清三年(564)武成帝高湛再次颁布均田令。徐德嶙比较北魏与北齐的均田制后指出,“河清三年的均田令,基本上和北魏太和九年的均田令相同”,如北魏规定丁牛每头授田三十亩,又“所授之田率倍之”,而北齐规定丁牛每头授田六十亩,则二者所授田基本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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