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林江文《“遇负杖入保者息”辩正》(《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以下简称“瞿文”),谓《礼记·檀弓下》“遇负杖入保者息”,当断句为“遇负杖入保者,息”,“息”为叹息之义。瞿文对比《左传·哀公十一年》,此事记为“公叔务人见保者而泣曰”,而此云“息曰”,两处所记正相合。
瞿林江《“遇负杖入保者息”辩正》
笔者则以为,公叔禺人言后即冲入战场赴死,则言时感情必然激奋,故《左传》言其“泣”,切合情理;《檀弓》言其“息”(叹息),亦为当然。而如果《檀弓》不写公叔禺人“息”(叹息),而仅记为“曰”,比之《左传》,参照实情,则显得“阙然”。
另外,“入保者”非为休息,乃是避敌求生。公叔禺人所否定者,也绝非其人入保休息,而是其人不拼死而入保逃命。故感叹而言之后,便以身作则,冲入敌阵,奋战而亡。解“息”为叹息,属之于公叔禺人,远比解“息”为休息,属之于“入保者”为优,故笔者以为瞿文之说可从。
瞿文意见之所本,是清初万斯大曰“入保者,句断”(万斯大《礼记偶笺》)。实际此种意见,非始出自清万斯大。
清焦循《孟子正义》“五亩之宅”引倪思宽《二初斋读书记》引《晋语九》:“(尹铎)请曰‘以为茧丝乎,抑为保鄣乎’”韦昭注:“小城曰保。《礼记》曰:‘遇入保者。’”则三国吴韦昭已如此读矣。
而清人如此读者,焦循之外,皮锡瑞《左传浅说》“《檀弓》‘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左传》‘战于郊’,郊有入保者,此乡遂之小城也。”民国叶长青《文史通义注》:“《檀弓》:‘遇负杖入保者。’”说明清、民国学者多有发现郑玄注误者,可惜没有引起今人注意。
虽然已有前代的学者指出经传之误,但由于后来学者囿于见闻或识见,未能知前人已斥其误而信之不疑,乃致谬种流传,真相隐晦。这种现象固然可悲,然学界历来多有,而今尤甚(以当前学者古文献学水平有陵夷之势也)。
故学者若能发现经传固有之误,发前人之所未发,当然是学术水平高的表现,固然可贵;而若能发现某些错误已有前人指出,而后人囿于见闻或识见,懵然不知,仍沿袭其误,也是学术水平高的表现,依然可贵,而于当今似乎尤其重要。瞿文即属后者,我们理应对其表示敬意。
郑玄像
然而亦有前人不误而后人以为误者。这种情况,学界也历来多有,而今尤甚。以不误为
误,若不及时明辨,也必然掩蔽真相,而致谬种流传,造成学术倒退。
遗憾的是,瞿文指出郑玄错误之同时,又多有以不误为误者。为学术计,我们又不能不分析辩证。今谨述如下:
一、郑玄释“负杖”不误,而瞿文以为误。
凡将长杆兵器、棍棒、拄杖等置于项背,多为舒适、平衡,又往往以两臂加于其上,
俗所谓“横担”,此为“负杖”。人疲倦时,或为轻松省力,常如此作。《南齐书·沈驎士列传》:“明府德履冲素,留心山谷,民是以被褐负杖,忘其疲病。”《梁书·徐勉列传》:“文案间隙,负杖蹑屩,逍遥陋馆,临池观鱼。”
又《侯景列传》:“况闻负杖行歌,便已狼顾犬噬。”此皆说人优游逍遥时,把拄杖斜倚或横担在项上。
汉刘向《新序·杂事第一》:“赵简子上羊肠之阪,群臣皆偏袒推车,而虎会独担戟行歌,不推车。”此担戟亦即负杖也。
《覆宋严州本仪礼郑注》
郑注“负杖”为“加其杖颈上,两手掖之”,极准确形象地描绘出鲁军败逃疲倦、两手横担戈戟类兵器的画面,何误之有?
而瞿文却把“负杖”解释为“把兵杖拖在身后地上”,是误以“曳杖”为“负杖”也。瞿文之所以发生误会,原因有二:
一是知《孟子·梁惠王上》有“弃甲曳兵而走”语,遂以为“负杖”即是“曳兵”(曳杖),而不知“负杖”与“曳兵”(曳杖)是两种姿势、两种形态,而状败兵之狼狈则一也。
二是因《礼记·檀弓上》有“孔子负手曳杖逍遥于门”的话,而《史记·孔子世家》记为“孔子方负杖逍遥于门”,于是瞿文遂以为“负杖”乃“负手曳杖”之“简写”,此又误。
何为“负杖”?将拄杖担于项上,或横担于项上又以两手掖之也。何为“负手曳杖”?将两手反交于背后而拖曳其杖也——姿势虽不相同,而状孔子逝世前回光返照、轻松逍遥之行状则一也。
但无论如何,毕竟“负手曳杖”不可“简写”为“负杖”:“增字解经”固不可,“减字解经”独可乎?况其所减者,皆重要实词。
当然,如瞿文所谓,以“负杖”为“拄杖而负物”或“杖颈”(裘锡圭:《说“遇负杖入保者息”》,《裘锡圭学术文集》,第4卷;侯乃峰:《“遇负杖入保者息”郑玄注语析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