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颂与张杜西晋法典编纂的观念之别

作为中国法律史上首部儒家化法典,晋律以宽简著称,被誉为中国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沿用。时下正逢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通过并即将施行,考察晋律颁行背后的法律观念之别,还原法典编纂背后的法政用意,对于倍加珍视和积极践行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且有着基础性地位的市场经济基本法,或许具有丰富且重要的历史意蕴。

晋武帝司马炎于公元年取代曹魏政权建立西晋。司马氏乃礼法大族,西晋篡魏实则意味着东汉儒家大族的复兴。因此,司马炎缔造的西晋正要朝着从曹魏重刑名法术转为重礼法名教的方向发展。刑名与礼法的差别在于:重刑名有压制豪族、振作律法之意;重礼法为的是积极迎合士族,巩固统治基础。如何在士族和豪强之间平衡把控,则是晋武帝编纂法典要考虑的关键,继承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融合之路,正是晋武帝的首选。西晋泰始三年(年),晋武帝正式启动法典编纂,历时4年终成,史称“泰始律”,先后有15人参与,且由当时宠臣贾充领衔。在这15人中,包含了当时的两大政治派别,即以贾充、荀勖、荀顗为首的礼法派与以羊祜、裴秀、杜预、山涛(“竹林七贤”之一)为首的玄名派,同时还有张斐等无明显派别倾向的技术官员。

西晋法典编纂之际刘颂和张斐杜预之关系

刘颂(?—年),字子雅,西汉广陵厉王刘胥之后,有经国治世之才,极具战略眼光,继承了先祖的审时度势和对国家利益的远见卓识。

泰始元年(年),晋武帝司马炎受魏帝曹奂禅让,建立西晋,授刘颂为尚书三公郎,掌管律法并审理冤狱,经屡次升迁担任中书侍郎,然其并没有参与晋律的制定。咸宁年间(—年)他代理廷尉,在职六年,其间尚书令史扈寅无罪被下狱,正是刘颂的坚持才让扈寅得以免祸,被时人比作西汉张释之,足见他身为名门之后,其对法度和人心的把握具有高超的水准,能够协调“宏观大局”与“微观正义”的关系。

正是这一职业生涯,让他早在三世纪便第一次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在任廷尉期间,刘颂频频上表主张恢复肉刑,时值法律儒家化的势头太盛,未被采纳,但反映了他欲在生刑和死刑之间保持均衡,既维护重刑惩罚态势,又保障劳动供给的实需。元康元年(年),刘颂被任命为三公尚书,因上疏议论律令,为时论所称美。这是史籍记载的关于刘颂与律法有关的零星文字。另外,刘颂与张华(—年)交好,而张华和杜预(—年)同为玄名派,故而刘颂应当倾向于杜预对律典的性质判断,这些都决定了刘颂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工具论者,其将法律作为维护君王统治、国家稳定、百姓安康的治国理政之具,秉持了法律现实主义的功能立场。

与刘颂的出身有些类似,杜预出身显赫,其祖父杜畿是曹魏名臣,曹丕即魏王位后获封关内侯。父亲杜恕与司马懿是姻亲,杜预与司马昭的妹妹高陆公主成亲,成为司马氏集团最杰出的成员之一,人称“杜武库”,文韬武略,无所不通,地位在刘颂之上。

张斐生卒年不详,于晋武帝时任廷尉属官明法掾,任职时间不可考,无法判定他和刘颂是否共事过。在晋律制定之时,张斐因为位卑而没有资格参与其中,只在编纂晋律之后,以技术官僚的身份注律,方便司法适用。他继承了法家自秦代以来主导廷尉的司法传统,属于技术实践派,著有《律解》(20卷)、《杂律解》(21卷)以及《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失传,仅存注律后向皇帝陈奏的表,史称《律注表》。

张斐法典编纂观及其与刘颂杜预之异同

西晋已进入法律儒家化的收尾阶段,张斐自然接受了礼法融合的观念,在《律注表》中理顺了“理”与“律”、“礼”与“刑”的关系,揭示了晋律是如何成功地“纳礼入律”的。他认为,“理”与“律”多从规范渊源的角度阐明制度原理与律法条文的关系,“礼”与“刑”则侧重从规范特质的角度阐释规范的不同位阶及功能。法家思想主张“律”的唯一权威与“刑”的万能功效;儒家化的法典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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