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羊史记.看新鲜的历史
撰文:梦貘貘
编辑:吃硬盘吧
插画:发达蚊
明末清初史学家谈迁在《枣林杂俎·逸典》中详细记录了明代松江府上海县几个时间段的人口数据。
公元年(洪武24年),上海县男子的在册人口是人,妇女的人口数量是人,公元年(永乐10年),男子的在册人口是人,妇女的在册人数为人。这说明在明代的初期,男女人口的比例基本持平。
到了明代中期(弘治十五年,公元年)上海县男子的在册人数为人,妇女的人口只有人。男女人口的比例已经降到了1:0.45。
公元年(隆庆六年),男子的人口数量虽是负增长,但是变化不大,为人,妇女的人口数量却呈现着断崖式下滑,已经降到了人,此时男女人口的比例为1:0.22。
明代中后期男女比例的失调向我们昭示着当时民间一种极为普遍和残酷的社会现象——“虐杀女婴”。
#01.
虐杀女婴的行为在中国的历史上很早就出现了。有学者认为,这种习俗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韩非子·六反篇》就阐明父母虐杀女婴的行为是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
南北朝时期,著名的教育家颜之推在《颜氏家训·治家》中强烈谴责了自己的一位远亲。这位亲戚家里养着许多的婢妾,每当这些女子快生产的时候,他就安排家里的看门人站在产房外面守着。
产妇开始发作了,这个仆从就倚着门柱从窗户里偷窥,如果生下一名女婴,他会马上走进去把孩子抱出来想办法当场弄死。那些产妇凄惨的哭号声,让旁人听了都忍不住落泪。
宋朝以后,虐杀女婴成为许多地区的一项风俗习惯。那个时期杀女婴的行为恶劣到什么程度,我们从南宋名臣范成大的一篇奏折上就可以管窥一二:“小民以山瘠地贫,生男稍多,便不肯举女。则不问可知,村落间至无妇可娶,买于他州,计所夭杀,不知其几。”
由于虐杀女婴成风,致使有的村落的适婚女性人口数量近乎等于零。这种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调,最后只能由当地人自食其恶果——男子成年后,“无妇可娶”。
明清时期,虐杀女婴的现象我们可以用“泛滥成灾”一词来形容,据专家考证,全国至少有12个省份存在着这种陋习。
我们从当时的一些文章和地方志中就可以发现,“溺女”现象,持续的时间之长、分布区域之广泛、虐杀比例之高,已经成为明清时期的一项社会痼疾。
如:《广州通志》里介绍,明代官员毛可珍在担任诸暨县县令时,就用连坐法治理过当地的“地俗多溺女”这种不良行径。(广东)
明代官员朱国祯编撰的《涌幢小品》中描述:“江西人最喜溺女。民有连生四女者。皆溺之。”(江西)
《明实录宪宗实录·成化二十年九月》曰:“浙江以东之俗,生女多不育。”(浙江)
《江南通志》有云:“贾应龙,祥符人,知上元县,乡民多溺女。”(江苏)
清朝官员单德谟撰写的《汀行笔记》里说:“汀属(汀州地域)素有溺女之恶习,自宋已然,而清、宁两邑尤甚。”(福建)
清朝雍正时期,福建巡抚臣朱纲谨曾经上奏本陈述:“前任湖南藩司时,闻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恶俗。”(湖南)
清代著名慈善家余治编辑的《得一录·附溺婴微验》记:“庐陵王霞九先生(王赠芳,号霞九)。督学楚北,闻其地溺女恶俗最盛,出示劝化。”(湖北)
《明清徽商资料选编》中摘抄了一段清代儒商章策的墓志铭,其中就有“吾有遗恨二:吾族贫且众,欲仿古立义田、置义塾为经久计;吾乡(绩溪)多溺女,欲广为倡捐,俾生女者得给费以变其俗。”(安徽)
《安平县杂记·风俗义举附考》载:“台南乡妇常有溺女事。一生女孩,翁姑不喜,气迫于心,而溺女于水。”(台湾)
清末官员李宗羲《四禁告示》中说:“兹闻晋省溺女之风,各属均所不免。而平定、榆次及南路为尤甚。初生一女,勉强存留,连产数胎,即行淹毙。甚至见女即溺,不留一胎。”(山西)
#02.
历史上,这种虐杀女婴的风气不仅遍及大江南北,而且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可能许多人认为,只有灾年,或者只有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家因为无力承担更多的养育责任才会对自己的骨肉痛下杀手。其实不然。
就象上文提到的颜之推那位远亲,家中既然有众多的婢妾,那么自然是富贵人家,非是没有能力养育几个女婴,而是不愿意罢了。
《南史》和《宋书》不约而同地记载了南朝宋的朝廷官员刘湛的杀女之事:“生女辄杀之,为士流所怪。”刘湛出身官宦,他的父亲刘柳在东晋时期还曾担任尚书令,开府仪同三司。一个簪缨世族,却将亲生的女婴虐杀而死,他的同僚对此也感到不解。
清代李元春编辑的《青照堂丛书·禁溺女典妇(嵇尔遐)》明确指出:“严(州)有溺女之俗,无论贫富皆然。夫虎毒且不食子,况于人乎?”
《得一录·保婴会缘起》也有这样的记录:“不特生女淹,甚至生男亦淹。不特贫者淹,甚至不贫者亦淹。转辗效尤,日甚一日。”
在明清时期,虐杀女婴的现象除了地域广泛、涉及社会各阶层之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虐杀的数量超出我们现代人的想象。看了上面所援引的那些史料,就可以发现,大多的记录者用“多”这个词来定义“溺女”的恶行。
还有一些史料给了我们进一步的量化数据。如《得一录·保婴会缘起》所撰:“有一家连淹十余女者。有每村一岁中淹至数十女者。居乡目击。惨不忍言。”《得一录·粤东议设启蒙义学规则》也说:“吾粤近时多溺女之风,计一邑中每年溺死必以数千计。”
清代杜士晋辑《连城县志(康熙本)·末卷增添》中有:“连(连城县)俗产女必溺,十不一存,残忍薄恶极矣。”十个女婴都不见得活下来一个,无怪乎县令徐大化评价其风俗为“残忍薄恶极矣”。
#03.
古代虐杀女婴的手段是极其残忍的,最常用的方法是溺死。苏轼在写给好友朱寿昌的信中对这种行为进行过描述:“初生,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
除了溺毙女婴之外,还有焚死女婴一法,清末学者俞樾在《右台仙馆笔记》记录了一位来自宁波的客人对他讲述的其家乡焚烧女婴事件:“于空地积薪,置女婴其上,举火而焚之。始则呱呱啼,继则蠕蠕动,久之皮骨俱焦,不复成人形矣。乃缒以石而投之江,观者数百人,咸为叹息。”数百人围观全程,除了叹息之外,竟然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制止这种暴行。
有人询问孩子的家长,为什么要这样做,对方还振振有词地辩解道:“我们家先前生了两个女儿,都被我溺死了,这次又生了一个女儿,因此不能再用溺水的方法杀死她,我这次改用火烧之法。只有这样,才能让她的魂魄感到害怕,下次不敢出现在我们家。”
19世纪90年代,一位来自英国的女探险家伊莎贝拉·伯德来到中国,她拍摄了一些有关中国风俗的照片,其中有一组名为“福建婴儿塔”的照片。上个世纪20年代英国小说家威廉·萨姆塞特·毛姆在他的游记《在中国的屏风上·小城风景》里也描写过“婴儿塔”。
据说这些如树桩般狭小的小塔就是当地村民遗弃婴儿的场所,这当中以女婴数量居多。
婴儿塔一般在高处有一个洞,婴儿就是从这个洞里被丢入塔内,有的大人为了不让孩子掉入塔中的深坑里,还会带来一只牵着绳子的小篮子,用绳子便可以慢慢地把孩子放入塔底。毛姆游历的当天上午,就有四个孩子被送入了这个塔内。
#04.
为什么古代盛行虐杀女婴?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贫困,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缺乏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贫困人家只能采取生产后再虐杀的方法处理家中多余的人口。而中国人“重男轻女”的顽固思想让这些家庭被动地首选女婴作为牺牲品。
为什么一些生活富裕的人家也会虐杀女婴呢?有研究人员认为,富家虐杀女婴源自厚嫁之风。
清代乾隆年间,江西按察使欧阳永奇在其条奏里就提到了“江右素有溺女恶习,或因家计贫乏,抚养维艰。即家计稍丰,亦虞将来遣嫁滋累。”
清朝文学家梁恭辰在作品《北东园笔录·蜜浸》里讲述了福建浦城的嫁女风俗,“嫁女必用蜜浸果品,以多为贵,至少亦须数百瓶。此物无买处,必须家自配制,又极费事。嫁期数月以前,即须备办,殚日夜之勤,穷工极巧。天时人工,一不相凑,色味便差。婿家往往以蜜浸之精粗,卜来妇之吉祥与否。贫寒之家,虑遣嫁之难,而举女不敢多留者,半由于此。”
最后作者总结道:“大抵溺女之风起于吝财,而吝财之弊由于厚嫁,蜜浸特其一事。而作无益害有益,举国趋之若惊,实不可解。”
由于民间虐杀女婴成风,造成了极大的社会问题,如本文开头所展示出来的明代中后期男多女少的人口结构,这在流行一夫多妻的古代,其必然的后果就是婚配困难。由于男多女少,导致聘金上涨,贫苦人家更是婚配无望。
一些人从危机中窥到了商机,于是拐卖妇女的现象层出不穷。对于官府来说,这些弊端必将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各个朝代的官府一直在致力于改善这种民间的恶习。一些民间组织、佛教、道教机构也纷纷出面倡导民众向善。
因为封建统治阶级根本无法改变造成虐杀女婴的社会根源,所以,我们看到虐杀女婴的现象是屡禁不绝、愈演愈烈,成为始终困扰着封建社会的一项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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