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时期,为什么北朝的妇女婚恋相对自由

西晋灭亡后,北朝诸政权为少数民族所建,鲜卑妇女在北方妇女中占主导地位,没有中原汉族礼法的束缚,其性观念与行为自然呈开放态势。这是北朝妇女婚恋开放风气形成的主要原因。而多民族杂居共存,处于民族融合与交流时期,鲜卑妇女的性观念对其他民族亦有渗透影响。

一、妇女社会地位较高

大约五千年前,中国社会开始了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的过渡,逐渐进入父权制社会,或曰男权社会。男子由于生理上的特点,在渔猎、种植等生产劳动中开始居于主导地位,男性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力量和主要角色。在男权社会里,男性占统治的、支配的地位,女性处于附属的、被支配的地位。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性爱观念、传统、性地位是极为不平等的,所建立之纲常礼法也都是为保护和满足男性之利益与欲望的,是以男性为中心并保证男性性特权的。

男性属于性特权阶层,抛开伦理道德观念的束缚,在性爱上基本是开放的,可以多妻、纵欲、再娶、婚外性爱,而没有贞节与贞操观念的制约。而对女性却是压抑与禁锢的,贞洁、保守、禁欲、顺从属于女性。男权社会形成的性观念相沿既久,遂成科律,且在随社会发展不断得以强化发展,女性生活于禁锢之中而不自知。然而与前代不同,北朝女性的性束缚相对减轻,在两性生活上呈现出一定开放的风气。

与南朝汉族妇女相比,北朝鲜卑妇女地位较高,这直接影响到性爱观念的形成,也决定了女性婚恋的精神与面貌。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地位都是相对有所提高的。而北朝妇女由于其独特的历史沿革、风俗习惯等原因,其社会地位又有突出之处。北朝鲜卑原为游牧民族,而在游牧民族中历来存在尊重母权的习俗,妇女地位较高。夫妇之间,你我相呼,不讲妇人敬夫的礼节。受中原正统儒家思想文化影响熏陶少,不把丈夫看成“天”,礼法束缚松弛。鲜卑妇女这种地位之形成亦是由其生产生活方式决定的。

生存环境导致了游牧民族尚勇好战、全民皆兵,妇女亦像男子一样习射练武,跃马驰骋。由此自然易取得和男子相近甚至平等的地位。从十六国时期开始,北方各民族互相交往、渗透,诸少数族在接受汉族文化的同时,少数民族的文化同样亦影响到汉人。汉族向来以儒家礼教为正统文化,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妇女不能参加政治、社会活动。而鲜卑族习俗,则妇女不但主持家务,还可以进行社交,从事政治活动,妇女穿戴精美的服装和贵重的首饰,乘车外出交往。她们同其他时期其他地区的妇女不同,她们不去低眉顺目地无条件服从夫权,而是要和丈夫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甚至要求丈夫服从自己。

二、社会遗俗影响

北朝鲜卑族在建立封建政权前,尚处于部落联盟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文化极为落后。然正因其落后,故保存有原始初民之淳朴民风民俗。部落成员在婚姻及性爱生活方面较少束缚,多较率意。鲜卑男女基本是自由择偶,没有汉族礼法的限制。汉族妇女婚姻,往往大多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约束,而鲜卑妇女在这方面则比较自由。即便是在其在进入中原接受汉族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后,仍在一定程度上保有自己民族的风格与特色。高欢之妻娄氏,就是自择配偶的。

当然更多的落后的婚姻遗俗亦得以保留。如原始婚俗中群婚与杂交的婚姻状况,婚姻中族内婚、近亲婚、异辈婚、收继婚、媵婚、抢婚、赐婚等大量存在。这在汉族的伦理观念看来无疑是野蛮、落后的,而且在这些婚俗中,女性多是被动被迫的,处于受凌辱受践踏的地位。

但这种性关系的随意混乱,从另一方面对妇女的性观念亦产生影响,就是减少甚至没有了汉族纲常礼法的束缚限制,性结合自由,没有汉族的贞洁贞操观念。传统习俗影响性观念与行为。北朝时期对男女关系的态度是较为宽松的,婚姻也是相对自由的。两性生活中婚外情的多发、性关系的放任混乱、贞洁观念淡薄等均与其原始性遗俗密切相关。

三、妇女再婚现象

再婚包括再嫁与再娶。在男权至上的中国封建社会,再婚主要是指妇女而言。再婚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较为常见现象,盖因此一时期思想解放,礼法松弛;战乱纷仍,男子大量死亡,因之产生众多寡妇;为增殖人口之需要政府亦有用行政命令迫使寡妇再嫁之举;与战争相随而来掠夺妇女为普遍现象。北朝妇女又受其开放的性观念影响,妇女于失偶后再婚更属普遍正常。以皇帝为首的皇室集团,处于权力的顶峰,社会的最上层,历来享有种种特权,不受礼法约束,婚姻上自然亦如此。北朝皇后、公主再婚事例颇多。

武威公主为太武帝拓跋焘之妹,先嫁沮渠牧犍。沮渠牧犍被杀后,拓跋焘允许武威公主自己重新选择一个丈夫。武威公主便选择了左将军李盖。李盖当时已有正妻与氏,只好离婚。北齐神武帝高欢所纳之小尔朱氏本是北魏长广王元晔妻,继被高欢纳之,后又再嫁卢景璋。上党太妃韩氏,高欢于未发迹时即欲娶之,未得,待富贵后娶之,已属再婚。高欢还将魏孝武帝皇后改嫁彭城王之孙元韶。

东魏孝静皇后高氏,于北齐建立后,“降为中山王妃,后降于尚书左仆射杨遵彦”,于国亡后两次改嫁。武成帝高湛所纳弘德夫人李氏,“初为魏静帝嫔,武成纳焉。生南阳王仁盛,为太妃。”北齐孝昭皇后元氏,“以齐亡入周氏宫中。隋文帝作相,放还山东”。北齐后主皇后胡氏亦改嫁。

新朝帝王纳取前朝后宫在封建社会可谓常见现象,但被正式册封为“夫人”、“太妃”则比较鲜见了。由此亦可见再婚在北朝乃普遍正常现象,再婚妇女并未受到歧视。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再婚事例中,妇女处被动者可能居多。尤其是皇后再婚,作为帝王附属物的妇女是不能选择和决定自己命运的。但作为公主,则有时可以处主动地位,掌握自己命运的机会也大一些,她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心意选择再婚对象。

北魏末,高欢将至洛阳,元仲景抛弃妻子只身逃往长安,娶寡妇尔朱天光妻也列氏。后前妻亦至长安,元仲景仍与也列氏有来往,虽然魏帝下诏命元仲景杀也列氏,但元仲景杀一婢代之。元仲景甚至谋杀袁纥,袁纥也欲杀也列氏,最后宇文泰出面方才平息此事。此例同样反映了妇女再嫁之普遍正常,且不影响其婚后家庭地位。《北齐书》卷二六《薛琡传》:“魏东平王元匡妾张氏淫逸放恣,琡初与奸通,后纳以为妇。惑其谗言,逐前妻于氏”,北齐薛琡,先与人妾私通,继纳为己妇,逐己妻。

“淫逸放恣”,反映了当时妇女于性爱上的开放程度。博陵崔孝芬“养贫家子贾氏以为养女,孝芬死,其妻元更适郑伯猷,携贾于郑氏”,此为夫死携女再嫁之例。妇女再婚与离婚都较为自由、随意,没有礼法束缚,不影响其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能为家庭和社会所接受。此外,北朝时期还存在鲜卑婚俗中的收继婚、因战乱而生的赐婚等婚姻形式,在这些婚姻形式中的妇女从本质上讲亦属再婚。虽然从形式上看,这些妇女属于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但毕竟构成了再婚事实,且对妇女开放性观念形成定必产生一定影响。

四、总结

故综观北朝这一历史时段,妇女的个性得到一定的解放、张扬,妇女的婚恋在一定程度上是较宽松、自由的。再嫁成为正常的社会现象,各种性形式得到宽容甚至纵容。观念是行为的指导,北朝妇女的婚恋生活是由其性观念所决定的。北朝时期的性观念对男女两性而言都是较为开放的,这种开放的性观念的形成乃至女性婚恋开放风气的形成又有其社会的历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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