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之初一般腐败较少,但北齐开始就贪污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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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开明的君主往往把“立法以治吏、治吏以明法”作为一项治国方略。从北齐法制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法律既未起到治吏的作用,也无德才兼备的人可以推动、维护法律的运行。可以说,官吏贪污敛财原本是古今中外之普遍现象。然而《北齐书》仅仅五十卷的篇幅中却到处可见官员贪污受贿之记载,官员贪腐通常以王朝末年居多,然而北齐政权却在建立之初,就到处可见官场污风,因此北齐的法制哪里出了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一、北齐法制对勋贵、官僚阶层丧失约束力

与历史上很多政权初创时的开国气象迥然有异。北齐政权创建之初,吏治即如此腐败,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创建者高欢的放纵。但是处于同时代的宇文泰却能厉行革新,与高欢对勋贵们的放纵有很大的不同。

如西魏大统元年(公元年)三月:“太祖(宇文泰)以戎役屡兴,民吏劳弊,乃命有司斟酌古今,参考变通,可以益国利民便时适治者,为二十四条新制,奏魏帝行之。”大统七年(公元年):“冬十一月,太祖奏行十二条制,恐百官不勉于职事,又下令申明之。”

后来杜弼直谏高欢,高欢引杜弼“令军人皆张弓挟矢,举刀按弰以夹道,使弼冒出其间”,然后说“诸勋人身触锋刃,百死一生,纵其贪鄙,所取处大,不可同之循常例也”,高欢的这段话已经透露出与诸勋贵分赃的意思。

当然北齐政权如此腐败,除了高欢的放纵,以及统治集团尚未脱离掠夺占领的性格以外,还有其他的历史背景。高欢统治集团大致上是由高欢及其早年同党接收葛荣与尔朱荣的六镇鲜卑残部,再联合山东、河北汉人豪族以及接收北魏文武官员组成,其中当然以其早年同党及六镇鲜卑为核心。

而北齐“勋贵”大多皆出自北方六镇,在这样的环境中耳濡目染,其道德操守自然不会高,后来以这批人物为核心的高欢统治集团在夺取政权以后,变本加厉,公然贪污聚敛也就不足为怪了,这就是北齐政权吏治腐败的历史背景。

可以说北齐政权在建立之初,就缺乏开国气象,腐败成风,虽然东魏国力远胜于西魏,然而其政权却早已有潜伏的弱点,若不极力改革,其优势必难以长久维持。可见,北齐法制与其实施状况背离的首要表现是其对勋贵、官僚阶层已经丧失了约束力。

二、北齐法制沦为帝王、权臣打击政治对手的工具

虽然北齐君主也曾经任用汉族士人,厉行法制,澄清吏治,试图以严刑峻法对鲜卑勋贵没有礼法、任意豪夺的行为加以约束,但这些措施的采取并不是为了还社会秩序以清静和公正,而在于借此打击朝中贵族,削弱他们对于高氏宗室集团权力的威胁,建立起自己的法统。

事实上这班汉族士人在完成这样的历史使命后,很快即被高氏以各种理由清除,或是削权削官,或是逼其退休,或是罢官流放,甚至迫于鲜卑勋贵集团的压力加以处决,无一不是这样。而且在北齐的历史上,宗室内兄弟相残、叔侄相弑事件从未停止。

例如,孝昭帝高演夺取其侄高殷的帝位后又将其杀害;武成帝高湛登基后,又将高演之子高百年处死;后主高纬害怕其弟高俨夺权,又将高俨诛杀。在这些血腥的杀戮中,一方往往通过诬陷另一方谋反,而引用重罪十条来诛除对方。

北齐政权初期官场的污风,在高欢长子高澄入邺城辅政之后,开始逐渐得到改善。按说北齐政权有着很强烈的鲜卑优越感,高澄这种礼遇士大夫的作风,似乎不太寻常。然而高澄确实以此作风全力整饬吏治。

在“鲜卑化”的北齐政权中,崔暹以一汉族文官,之所以敢“纠劾权豪,无所纵舍”,乃是因为得到高澄的极力支持。

高澄以十六岁入朝辅政,十八岁摄吏部尚书,二十四岁加中书监开始起用崔暹“纠劾权豪”,其目的不可单纯的视之为高澄好士人,用士人推行尚贤主义。前引《资治通鉴》有胡省三注文“史言高澄收拾人物以倾元氏”,说明这是高欢在晋阳主持军务的情况下,安排长子高澄入邺都监视北魏元氏的策略。

然而,若纯粹只是监视、限制元氏,何以崔暹所弹劾的人物中,有很多是诸如司马子如、可朱浑道元这类的鲜卑“勋贵、武将”。在谷川道雄先生看来,高澄入邺辅政有两个目的,一是监视元魏旧势力,二是抑制勋贵以逐渐取得继承权,依此观点则高澄大力澄清吏治乃是与权力继承有关。

高欢在北魏末年大动乱的背景下脱颖而出,凭其才华足以驾驭诸勋贵武将,但要使其政权在高氏一脉中传承下去,就不得不另作安排。高欢应该早就看出这一点,所以很早就开始采取各种措施以培养长子高澄为继承人了。

高澄是高欢长子,娄氏所生。永熙元年(公元年)高欢击败尔朱氏,入洛阳立孝武帝元修,当时其才十二岁,便参预军国大事。天平元年(公元年),十四岁,加使持节、尚书令、大行台、并州刺史。元象元年(公元年),又摄吏部尚书,选用人才,唯在得人,事实上得到了进一步培养亲信班底的机会。

经过一番整饬吏治后,高齐政治开始走上正轨,更重要的是,勋贵势力受到抑制,高澄的终于继承成功。吕思勉在《两晋南北朝史》一书中,曾评说:“北齐基业,虽创自神武(高欢),而其能整顿内治,则颇由于文襄(高澄)”,即指此而言。然而这种局面并没有维持多久,武定七年(公元年)八月,高澄意外身死。

高澄死后,其弟高洋以其个人才华及与鲜卑勋贵们达成之妥协而得以继掌实权,由于他缺乏如高澄继承般长期的安排,因此不得不借助鲜卑勋贵的力量,迫于勋贵们的压力,他一方面修改高澄之政令,一方面又把高澄用以压抑勋贵的汉族士人如崔暹、崔季舒等人或贬或杀,以求获得勋贵们的支持。从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北齐政权的历史上法制更大程度上是帝王、权臣打击政治对手的工具,一旦目的达成,法制作为交易筹码即被弃之一边。

三、酷吏横行,决狱定罪,罕依律文

北齐时代,在立法上虽适用轻典,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刑主义原则可以说是贯穿始终,《隋书·刑法志》载:“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驺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釭。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因此北齐法制实施状况极其混乱的一大特点是酷吏横行、任人不当。

从《北齐书》记载的情况来看,其司法人员要么有才无德,要么有德无才。如邸珍、宋游道等人不但折狱皆行酷法,而且躁行谄言,捕风捉影,肆其奸诈。又如御史中丞毕义云,负有司法监察任务,责任重大,但他早年却是一个打家劫舍之徒,晚方折节从官,文宣帝高洋重用他不过是“以恶治恶”。

相比较于北周的“恤狱讼”,北齐司法之残酷,擅断之频繁,世所罕见。由此可见,北齐法制与其实施状况背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是酷吏横行。北齐法制实施状况极其混乱的另一大表现则是“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纲纪紊乱,率至于亡。”从北齐法制的实施过程中可以看出,司法过程的擅断是其与法制背离的重要一环。而司法过程的擅断往往表现为对正常法律程序的轻视及践踏,法外行刑,无罪而诛成为一种常态。

其实早在东魏高澄秉政时就出现过“军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的现象,文宣帝高洋即位初年虽然励精图治,但天保五年以后却转入狂暴,施行重法,法外行刑成为常态,例如,高洋制作了种种杀人工具,有大锅、长锯、锉刀等,都放置在殿堂之上,每当他发怒,就要亲手杀人,当作玩耍。因此,仆射杨愔,特置死囚于旁,帝欲杀人即供应之,称为“供御囚”。他又创设“放生”之刑,给死囚配以人造翅,命其从高山飞下坠死,名为“放生”,实为“放死”。

诸大臣被杀的原因虽颇复杂,但主要是与帝位的巩固、官僚间的斗争以及种族情绪有关。吕思勉先生在《两晋南北朝史》中,认为高洋的大肆诛杀,虽是有狂疾,但与他深染鲜卑之俗有关,而诛杀高德政、杜弼更是因为他们讥刺鲜卑而触怒了高洋的种族之见。

但无论原因如何,高洋晚年对朝臣的诛杀皆为法外行刑,无罪而诛当无疑义,表现出其对正常法律程序的轻视及践踏,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北齐司法机关断狱皆用酷刑,刑具无奇不有,决狱定罪,罕依律文,因而冤狱甚多,造成了当时社会关系的紧张。

四、总结

从北齐法制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法律既未起到治吏的作用,也无德才兼备的人可以推动、维护法律的运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北齐法制对官僚阶层丧失了约束力,法制沦为帝王、权臣相互构陷、打击对手的工具,并且酷吏横行,往往屈打成招,极少依靠法律条文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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