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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曹魏建立中书省以后,三省成为纳奏出令的中枢机构,但与确立于唐代的三省制相比,魏晋南北朝时三省制则尚未定型,旧中枢制度的残余没有绝迹,三省以外官吏参与决策仍然存在。
录尚书事,名义上管理尚书事务,实际上经常“职无不总”,凌驾于三省之上。
三省还没有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议政、相互监督的严密体制还在形成中。三省长官的职权尚不稳定,多有变化。因此,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三省制的游移发展的时期。
1、魏晋时期三省制发展曹魏以中书、尚书二省为主,两晋中书省的地位更加显要,而门下省也逐步崛起,与中书分权。
据《通典》所载,九品官阶是曹魏创立的。两汉以秩禄的多少区别官吏高下,秩禄制已不能适应当时官制的变化,特别是三省官吏秩禄偏低。
新的官阶制度规定尚书令、尚书仆射、尚书、中书监、中书令和侍中同为三品,从而以法律形式提高了三省长官的地位。
从官制的沿革说,尚书省上承所谓古六卿,下继秦汉的丞相、三公。
陈寿说:
“魏世事统台阁,重内轻外,故八座尚书,即古六卿之任。”(《三国志》卷22传论)
西晋的荀勖说:
“昔六官所掌,冢宰为首;秦公卿赞,以丞相、御史为冠:今者尚书令,总此三者。”(《北堂书钞·设官部十一》引《荀勖集》)
而同为西晋的刘颂说:
“古者六卿分职,冢宰为师。秦汉以来,九列执事,丞相都总。今尚书制断,诸卿奉成,于古制为重,事所不须,然今未能省并。”(《晋书·刘颂传》)
由这些议论,可见当时尚书省的职权还不是很明确,尚书与九卿也缺乏应有的分工。
魏晋中书省建立未久,起初属官只有通事郎,魏明帝置通事,后改名通事舍人,于是中书通事郎也改名为中书侍郎,径称中书郎。
从而,中书监、令下有两级属官:中书侍郎,第五品;中书通事舍人,第七品。
西晋中书侍郎四人,中书通事舍人二人,一方面,中书省的中书监、令直接参与制作诏令,故号称“内握权柄”,“典综机密”(《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权力极大;另一方面,当时中书官用人资望较轻,还不被人们看重,甚至被摈弃在大臣行列之外。
魏明帝时,侍中、尚书仆射李丰迁中书令,“丰虽知此非显选,而自以连婚国家,思附至尊,因伏不辞,遂奏用之”(同上传注引《魏略》)。
侍中、仆射迁中书令“非显选”,不过可以接近皇帝,执掌机密,从实际利益中得到补偿,李丰才受而不辞了。
“权之所存,虽疏必重;势之所去,虽亲必轻。”(《三国志·魏志·陈思王植传》)
中书省权势日重,声望也日益隆重,变成了炙手可热的职位。西晋时,荀勖自建国起任中书监24年,后升为尚书令,他因“久在中书,专管机事。及失之,甚罔罔怅恨,或有贺之者,勖曰:‘夺我凤皇池,诸君贺我邪’”(《晋书·荀勖传》)。
张华任中书令名重一时,“当时诏诰皆所草定,声誉益隆”(《晋书·张华传》)。
两晋中书监、令的门第,如颍川荀氏庾氏、北地傅氏、平原华氏、范阳卢氏、河东裴氏、陈国何氏、琅琊王氏等都是高门大族。
而且,中书监、令渐由三公兼领。《太平御览·职官部·中书舍人》引王献之表曰:
“中书职掌诏令,故非轻才所能独任,自晋建国,尝命宰相参领,中兴以来,益重其任。”
这里的宰相指三公,如西晋的张华、司马越都以司空领中书监,东晋领中书监的三公有王导、庾亮、庾冰、何充、谢安、刘裕,无不是当时的权臣。
东晋侍中减为二人,后复旧,或以功高者一人为侍中祭酒。另外,侍中作为加官则无定员。给事黄门侍郎,五品。属官还有门下舍人,七品:门下主事,八品:门下令史,九品,员数不明。
2、南北朝时期三省制发展东晋九卿卑落,多有省并,原太仆的骅骝、宗正的太医划归于门下。门下省作为决策机构之一,职事非常重要,侍中的地位也很高,但机构却很不完善。
魏晋时,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及诸散骑官同属门下,职务相类,而侍中与黄门侍郎的统属关系并不明确;尤其是散骑官,名隶门下而自成系统。
东晋曾一度中止散骑官与侍中、黄门侍郎同平尚书事,但因文案处理经常贻误,兴宁二年(年)桓温奏请恢复旧制,这些都说明门下省机构还需要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
南北朝尚书省机构屡有变动。宋尚书省长官官品同魏晋,梁以后加崇。尚书令,梁制十六班(梁官品分十八班,班多为贵。十六班相当于二品上阶),陈进为一品。仆射或左、右仆射,梁制十五班,陈二品。北魏尚书令二品,左、右仆射从二品,诸曹尚书仍为三品。
北齐同时存在着两个尚书省,构成北齐尚书制度的特色。一个尚书省在京都邺城,简称京省或邺省:另一个在并州晋阳,简称并省。
并州是北魏末年尔朱荣、高欢的根据地。东魏都邺,而高欢建大丞相府于晋阳,“自是军国政务,皆归相府”(《北齐书·神武纪下》)。
而且,晋阳既是全国军事指挥中心,相府骑兵、外兵二曹分掌全国兵马;又是全国财政中心,并州仓曹受各地租调课输。一切政令出于晋阳,邺都魏帝殆同傀儡。因此,当北齐代魏后,晋阳的地位仍然极为特殊。北齐诸帝常年居住在晋阳,文宣以后的废帝、孝昭、武成、后主莫不在晋阳即位,这就是并省设置的原因所在。
北魏前期官制混乱,胡汉两种体制并存。虽置中书省,但中书省的主要职贵是主持中央官学——中书学,及参与修撰国史。从文成帝起,中书省始参诏命。孝文帝即位后,中书省典掌诏命的地位才被确定下来。
《魏书·高闾传》:
“承明初,为中书令,加给事中,委以机密。文明太后甚重闾,诏命书檄碑铭赞颂皆其文也。”
北魏后期中书监已成虚衔,纳奏制诏之权归于舍人省。中书舍人徐纥郑俨总领诏命,虽被擢升中书令、车骑将军(二品),仍兼领中书舍人。而京兆王元愉任中书监,因“职非亲要”(《魏书·京兆王愉传》)怒形于色,元子攸由给事黄门待郎(四品上)高升中书监,则“实见出也”(《魏书·孝庄纪》)。
当时中枢制度发生所谓中书事移门下的变化。《北史·阳尼传从子休之附传》曰:“先是中书专主纶言,魏宣武已来,事移门下。”
中书、门下二省职掌不同,但都是纳奏出命的决策机关。中书事移门下,就是将中书省的职事移属门下省,由门下省草诏出诏。当时或以给事黄门侍郎兼中书舍人,或以给事黄门侍郎草诏,或以中书侍郎在门下省参诏诰。
东魏武定二年(年)中枢制度又为之一变。执政高欢“移门下机事总归中书”(《北齐书·崔季舒传》),其子高澄任大将军、领中书监。这是高氏为控制东魏孝静帝,防止诏不由己出的需要。诏命权移归中书的实质是移归高氏。自此至北齐,高氏用中书侍郎起草诏诰,而舍人省掌“署敕行下,宣旨劳问”(《隋书·百官志中》)而已。
宋、齐中书监、令仍为三品。梁制进为二品,后制监为十五班、令十三班。陈监二品、令三品。南朝中书侍郎4员,梁制九班,余并为四品。
南朝中书监、令增秩升品,表面上更加清贵华重,并为宗室子弟、门阀大臣所垄断,但实权既然丧失,就完全成了虚衔了。
中书通事舍人,宋、齐置4员,七品;梁亦置4员,四班:陈置5员,八品。北魏中书监从二品,中书令三品。中书侍郎4人,从四品上,中书舍人六品下,员数不详。
主书令史8人,从八品上。北齐略同,唯中书舍人与主书令史各10人南朝中书省权力下移已见前述,北魏后期中书监、令已成虚衔,纳奏出令之权归于舍人省。
中书舍人徐讫、郑俨总领诏令,虽被擢升中书令、车骑将军(二品),犹兼领中书舍人。
南北朝时期的门下省日趋完善,形成一个统一的机构。散骑官另立为集书省。南朝侍中4员,三品,梁制十二班。给事黄门侍郎亦4员,宋齐列五品,梁制十班,陈进为四品。北魏至太和十五年(年),才正式规定设侍中、黄门侍郎各4人。官制改革后,门下省有:侍中三品上,增为6人,黄门侍郎四品上,门下录事从八品上。
又有通事令史、主事令史,为九品以下小吏。此外,门下省还统辖直接为皇帝服务、执行保卫、侍奉任务的六局;领左右局、尚食局、尚药局、主衣局、斋帅局、殿中局,其长官为五品,北齐门下省机构及官吏官品略同于北魏。
魏晋南北朝三省制逐渐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尚书、门下等机关合议制的出现,如《魏书·萧宝夤传》:“世宗以宝夤诚恳及伯之所陈,机不可失,(景明)四年二月,乃引八座、门下入议部分之方。”
《魏书·刑罚志》:正始元年(年)冬,“诏: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
另据《魏书·袁翻传》,这次考论律令的会议参加者有尚书、门下、中书三省及与法律有关的廷尉、御史台等机构的官吏。联系到隋、唐“以三省之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新唐书·百官志一》)的宰相会议,可以说,北魏后期出现的尚书、门下等官吏的合议,乃隋、唐制度的滥觞。
3、录尚书事的变迁录尚书事始于西汉后元二年(前87年)霍光领尚书事,当时“(昭)帝年八岁,政事一决于光”(《汉书·霍光传》)。
东汉始称录尚书事,章帝即位时,以太傅赵熹太尉牟融并录尚书事。
“尚书有录名,盖自熹、融始,亦西京领尚书之任。…和帝时,太尉邓彪为太傅,录尚书事,位上公,在三公上。汉制遂以为常。每少帝立,则置太傅录尚书事,犹古冢宰总己之义,薨,辄罢之。”(《晋书·职官志》)
魏晋南北朝一般都设置录尚书事之职,《宋书·百官志上》云:
“录尚书职无不总,王肃注《尚书》‘纳于大麓’曰:‘尧纳舜于尊显之官,使大录万机之政也。’凡重号将军、刺史,皆得命曹使用,唯不得施除及加节。”
由此可见,魏晋南北朝的录尚书事为宰相职。
录尚书事例由司徒、司空、太尉、大司马、大将军等三公官或车骑、骠骑、抚军大将军等位从公者兼领,本职无品秩,因此,“仅为职称,而非官名,故虽历代皆有其人,而《职品令》不之载”(严耕望《北魏尚书制度考》)。
录尚书事设1人称为总录,设2人或2人以上则称为参录。总录如曹魏时司马懿父子,西晋司马攸,东晋庾冰、刘裕等。参录如西晋贾充与司马攸、卫瓘与司马亮,东晋王导与庾亮、司马昱与蔡谟等皆同台而录。
参录又派生出“条录”的新形式。条录滥觞于西晋元康二年(年),张华拜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经关尚书七条”(《宋书·百官志上》),即“尚书七条事皆咨而后行”(《艺文类聚·职官部·录尚书》引傅畅《晋故事》)。
“录尚书六条事”之称始则见于前赵,刘聪以其子刘粲为丞相,录尚书事,以太宰刘延年录尚书六条事。
此后,东晋永和初,何充录尚书事,司马昱录尚书六条事;太元中,谢安录尚书事,司马道子录尚书六条事;隆安中,司马元显录尚书事,司马德文录尚书六条事。
尚书事之“事”,即文书:而尚书事之“条”,当是《南齐书·百官志》所载之“通关案”:
“凡诸除署、功论、封爵、贬黜、八议、疑谳、通关案,则左仆射主,右仆射次经,维是黄案,左仆射右仆射署朱符见字,经都丞竟,右仆射横画成目,左仆射画,令画。”
所谓“通关案”,就是需经尚书省集体审核批示的文案。此六项通关案是关系到利益分配、荣辱盛衰的大事,录尚书事当然要直接过问。这六项文案写成的书札谓之“条”,故经管此六项者称录尚书六条事。
录尚书事虽然是宰相职,但其事权大小亦因君主而异,大体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如司马师、司马昭、刘裕等,军国大权已经集于一已,废立任意,无所忌惮,实际上是尚未加冕或即将加冕的皇帝。
第二种如曹爽、杨骏、王导、庾亮、谢安等,他们任职于皇帝愚憨或皇权衰微的时期。这一种录尚书事的事权与第一种相差无几,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尚未逾越君臣名分,虽然君主只是他们手中的玩偶而已。
第三种如陈群、王沈、贾充、张华等,他们任职于皇权比较强大的时期。当时皇帝政由己出,三省各司所职,录尚书事“仰成而已”(《晋略·执政表序》)。
东晋皇权衰弱,权臣飞扬跋扈,君主无可奈何。而要求加强皇权的南朝君主则不能容忍权力过大的录尚书事,遂予以限制削弱。
宋元嘉初,王弘录尚书事,唯恐文帝不容,再三让权于宗室彭城王刘义康。于是,刘义康“事决自己,生杀大事,以录命断之”(《宋书·彭城王义康传》),朝野辐辏,势倾君主。
当君权受到威胁时,虽是嫡亲兄弟,文帝也不能宽恕,终于贬义康出京,又借故杀戮。继刘义康之后,江夏王刘义恭小心谨慎,“虽为总录,奉行文书而已”(《宋书·江夏王义恭传》)。
孝建元年(年),宋孝武帝一度废除录尚书事,后来虽恢复,但事权大不如前。
南齐建元四年(年),褚渊位非三公而单拜录尚书事,这标志着录尚书事成为正式官名,然而亦唯此一例而已。褚渊之后,录尚书事一般不再授人,此后凡录尚书事者仍以三公兼领,并皆借以为篡位的台阶,如萧鸾、萧衍、陈霸先、陈顼等。
南齐以前,录尚书事凌驾于三省之上,并非尚书省长官。
《南齐书·百官志》云:“录尚书、尚书令,总领尚书台二十曹,为内台主。”
与此同时,北魏则以录尚书事为尚书省长官,这是古代中枢制度的一大变化。当三公制走向衰落时,三公只有通过录尚书事才能控制纳奏出令的权力,保住其独相地位。
但中枢制度由独相制,朝着并相制、多相制方向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录尚书事成为尚书省长官,亦即失去其独相地位,而与门下、中书省长官同为宰相了。
《隋书·百官志中》曰:
北齐循北魏之制,尚书省“又有录尚书一人,位在令上,掌与令同,但不纠察”,“录、令、仆射,总理六尚书事”。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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