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志的前世今生,小小一块石碑,承载悠久厚重的历史
魏晋南北朝时期丧葬礼仪制度发生的变化除了前文提及的相墓术传播、佛事兴起以及招魂葬习俗的流行之外,还有些其他方面的内容,本期文章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小小的水花,相对于奔腾的水流,他们虽然渺小,却也真真切切存在过。
守墓
守墓自汉世极盛之后,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已走向衰弱,文献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守墓之人。
周书如,《魏书王慧龙传》载:宋文帝曾用户男、1千匹绢收买刺客吕玄伯刺杀王慧龙。吕玄伯刺杀失败,就在他放弃抵抗准备等死时,王慧龙却说:“各为其主也,吾不忍害此人。”放了吕玄伯一条生路。等到慧龙死后,吕玄伯感念他的活命之恩,为其守墓,“留守墓侧,终身不去。”。
又如,《周书孝义传》:荆可母亲去世,葬母之后,就在坟墓旁边建造了草庐,坟墓偏僻,远离乡镇,荆可就生活在森林中,与野兽一起生活,常伴墓侧。
墓志
墓志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流行的一种重要随葬品。根据考古资料来看,墓志一般多为方形石质(或砖质),有盈顶盖,大多平放在墓室中墓门前、墓主头前或甬道中。其文体繁简不一,字数由十数个至数千字。
关于它的起源,具有代表性的意见有以下几种:
1.始于西汉。清叶昌炽《语石》卷四:“王氏萃编(即《金石萃编》)曰:《西京杂记》称前汉杜子春,临终作文刻石,埋于墓前。《博物志》载西京时,南宫寝殿有醇儒王史威长之葬铭,此实志铭之始。”
魏碑《北魏元进墓志》2.始于东汉。罗振玉《辽居稿》延平元年贾武仲妻马姜墓记跋:“汉人墓记前人所未见,此为墓志之滥觞。”;马衡《中国金石学概要》第四章说墓志之制“始于东汉,《隶释》载张宾公妻穿中文,即圹中之刻”;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卷一:“近年陕北出土郭仲理石椁(按属东汉)亦皆有铭。或以砖,砖之有字者尤多……稍后以志铭代椁铭,与前世风尚殊矣。”
3.始于魏晋。日本学者日比野丈夫在《关于墓志的起源》一文中称:“由于魏晋时代严禁在墓前立碑,迫不得已,在墓中埋下小型的石碑来代替墓碑,这被看作是墓志的起源。”
《司马悦墓志》4.始于南朝。清代顾炎武《金石文字记》卷二大业三年荥泽令常丑奴墓志跋云:“墓之有志,始自南朝。《南齐书》云:宋元嘉中颜延之作王球石志。素族无碑策,故以纪德。自尔以来,王公已下,咸共遵用。”;清代端方《陶帝藏石记》卷五云:“刘怀民志作于大明七年,适承元嘉之后,此志铭文字导源之时代也”
赵超先生认为,这四种说法或依文献,或据实物,或引政令,或就铭文,故“尚嫌不够全面”。
他对汉魏南北朝时期的墓葬铭刻进行了分类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在南北朝时期基本定型的墓志,其形制受到墓砖铭、墓碑等器物的影响。内容、文体则自告地状开始,吸收了柩铭、基砖铭、基阙铭、神道、墓碑、墓门等各种刻铭的表现形式,不断变化、充实发展。埋设的目的也与墓砖铭柩铭、神道、墓碑、墓门等完全一致。因此,我们追溯墓志这条长河的源头,应该以西汉早期的告地状为其滥觞……两汉时期,应该称作墓志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滥觞期。
北魏《元怀墓志》魏晋时期是墓志发展史上的第二阶段——转化期。在这一时期,盛行一时的墓碑由于统治者的严厉禁止被迫从地面上转入地下,与圹中的铭刻器物汇合,形成形制较小的石志。这一转化在文体上、刻制工艺上、形制上等方面都给墓志的发展以极大的影响,推进了墓志的定型化。
南北朝时期是墓志发展史上的第三阶段——定型化。在这一时期,墓志的名称已正式出现,形制和文体都已相对稳定成形。其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对死者姓名、籍贯、生卒年月、官职履历、谱系等的追叙;对死者生平事迹、才能品行的叙述和颂赞;以及被称作“铭”的韵文,用来表达哀悼和称颂。
此后,墓志大行于世,且延续了一千多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种主要的墓中铭刻。
北魏楷书《张黑女墓志》居丧制度的全面法律化趋势
魏晋南北朝是个朝代更迭十分频繁的时期,统治者少则至二朝,多则也仅数代,因此大多不敢言忠,而是倡导以孝治理天下。
《晋书孝友传》强调说:孝是道贯三灵和功苞万象的大礼,“用之于国,动天地而降休征;行之于家,感鬼神而昭景福。”
因此,为了推行儒家礼制,统治者首先用法律强制实行大臣终丧。
《晋书郑默传》载:默“寻拜大鸿胪,遭母丧。旧制,既葬还职。默自陈恳至,久而见许,遂改定法,令听大臣终丧,自默始也”。
其次,禁止官员居丧婚嫁请客。《晋书石勒载记上》载石勒赵王元年(公元年)曾“下书禁国人在丧婚娶”。
居丧守制《晋书刘隗传》载:“世子文学王籍之居叔母丧而婚,隗奏之,帝下令曰:‘《诗》称杀礼多婚,以会男女之无夫家,正今日之谓也,可一解禁止。自今以后,宜为其防。’东阁祭酒颜含在叔父丧嫁女,隗又奏之。庐江太守梁龛明日当除妇服,今日请客奏伎,丞相长史周顗等三十余人同会,隗奏曰:‘夫嫡妻长子皆杖居庐,故周景王有三年之丧,既除而宴,《春秋》犹讥,况龛匹夫,暮宴朝祥,慢服之愆,宜肃丧纪之礼。请免龛官,削侯爵。顗等知龛有丧,吉会非礼,宜各夺俸一月,以肃其违。’从之。”太子文学王籍之和东阎祭酒颜含居丧违礼,因晋元帝打了圆场,才未遭处罚。但庐江太守梁龛却因居父丧设奏乐宴客,被刘隗所劾,免官夺爵。与会的丞相长史周凯等人也因此被夺俸一月。
另据《北史赵郡王幹传》记载:“谧在母丧,听声饮戏,为御史中尉李平所弹。遇赦,复封。”可见,居丧时的禁忌已经从民间道德风俗上升至法律层面,转变为官员守则。
第三,明令禁止居丧求任。《通典》卷一〇〇引《北魏律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承求仕,五岁刑。”这一时期的居丧制度已经比汉代进了一步,趋于全面法律化的阶段。
感谢大家的阅读,我是作者良木,如果喜欢我的文章,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