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代如何“断案”,历来从司法审判制度总结的多,从侦查破案角度看待的少,本文特侧重后者作一梳理。通过对《尚书·吕刑》等法律文献,先秦《封诊式》等司法规范文件,《洗冤集录》等法医学著作,《疑狱集》、《折狱龟鉴》等案例汇编的分析,归纳了古人勘验检验、直取证验、以理推寻、观察五听、伏线发奸、智赚神断种种破案方式,以使今人明了古代“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理念。
“世人但喜作高官,执法无难断案难。”(佚名《狄公案》)在中国古代“集侦查与审判于一体”的司法体制中,通过查明真相来“破案”才是“技术活”,据此“执法”定罪量刑自然容易得多。相比于现代“科技为王”的刑事侦查模式,古人破案手段之简陋,几令现代人难以想象。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何应对各种疑难案件的挑战,历代记载众多,从中折射出古人不凡的智力谋略和司法智慧,也值得我们探究一二。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破案”一词是现代警察制度特别是现代刑事侦查制度确立之后才产生的说法,在古代往往被称为“断案”“鞫狱”“治狱”“折狱”等,体现了侦、控、审职能不分的时代特色。中国最早的法官鼻祖皋陶,在传说中依仗一头神兽“獬豸”来判案,神兽头上长着一根独角,能够判断真伪。每当案件不能决断时,即可“触不直者而去之”。此即“法”字的造字起源。《西京杂记》则载,秦宫中有一面方镜,可照彻人的五脏六腑,“女子有邪心,则胆张心动。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此即“明镜高悬”典故之由来,令人细思极恐。这两例都是“神判法”的反映,注重的是“解决问题”优先,“程序正义”尚未成形。世界各大民族原始时期都通用此法,但中国早期正史上几无记载,体现了中华文明理性早熟、“不语怪力乱神”的特性。
历代案件,最主要的是“盗案”(侵犯财产)和“贼案”(侵害人身安全,“贼杀”即故意杀人案件),战国李悝在《法经》中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一理念也使古代的地方官吏走上行政司法合一化之路,最明显的当属县级主官,其主责是所谓“钱谷刑名治安教化”,或谓“治民理财决狱弭盗”,宋代规定知县必须亲自审理案件,此制度存续了八百多年,使知县包揽了接受报案、主持检验、组织缉捕、审讯疑犯、判决罪犯种种职能,赢得了“一人政府”之称。法学者郭建认为“与其说中国古代的地方基层长官是行政兼理司法,还不如说实际上是司法兼管行政”。但县令一人精力有限,必须依赖众多助手,所谓“佐杂”“六房三班”等是也。其中类似现代警察职能、负责具体案件侦查抓捕的有“佐官”有“胥吏”,如秦代便有“亭长”“求盗”等职,约相当于如今的派出所长和所内民警,刘邦便当过亭长;唐代有“县尉”,作为县令的佐官,相当于如今的公安局长,其下又有“法曹”辅助;胥吏则包括捕快、衙役、仵作、狱吏等,作用类似现代的巡警、法医、看守,清代有“与胥吏共天下”的说法,一些大县的胥吏多达数千人,可见其分量之重。武松曾担任过的平谷县“都头”,据考证其实是个“班头”,便属于胥吏层级。再往下,还有公绅、地保、里正等基层人员,类似今日的“群防群治”组织成员,也起着重要的治安协助作用。
县令之上,还有专门负责“典狱”的上级专门官员与中央司法部门,如推官、通判、录事参军、司理参军、提刑官、廉访使、按察使、大理寺丞等等,历代变革名目缭乱,但司法职能相近;中央司法部门则如合称“三法司”的大理寺、刑部与都察院等;狄仁杰就先后担任过州一级的判佐、法曹、大理寺丞等职,算是“政法口”培养出来的干部。对于这些中高级官员,也有专业性的要求,如宋代司法参军需要“精通律令、娴熟书判、试中刑法”,清代刑部秋审处官员需要“明敏决断,谙习律例及成案驳案”等。他们更类似如今的法院系统,存在感不如处于一线的县太爷强,但对于疑难、死刑案件具有复审复核大权,一旦平反有功,也能显山露水。
古人对“治狱”的重视,一方面是认识到“狱者,天下之大命”(《疑狱集序》)“凡典狱之官,实生民司命,天心向背、国祚修短系焉,比他职掌犹当谨重”(《棠阴比事·桂万荣序》)。古代没有GDP概念,官员主责在于“治理”,能够“为政严察”“擒奸如神”,令“地方肃然”,自是一大政绩。另一方面,古人认为平反冤狱可以“积阴德”,大有利于子孙兴旺发达;而冤案则可能让当地招灾惹祸。《后汉书》记载,于公做过县狱史、郡决曹,审判狱讼案件公正公平,受审者都无怨恨。郡中为他立有生祠,号曰于公祠。于公声称“我治狱,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封者”,其子于定国后来果然成了丞相。因此,“古之君子其详慎用刑而不敢忽也”(《疑狱集序》)。
对基层官员来说,“县事多处词讼”(李廷弼《作邑自箴》)“吏事之要,首在听断”(《棠阴比事·张寿镛序》)。这似乎是要求每名官员都必须成为办案专家。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是是非分明的简单案件,以及所谓“缚诣”(扭送官府)的“现行案件”,难处只在如何考虑依据刑律判决。办案难不难,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曾经当过知县的海瑞便提出,“两造具备,五听三讯,狱情亦非难明也……昭明者十之六七,两可难决亦十之二三也”,也即说,案件是非分明的可以占到百分之六七十,疑难案件只有百分之二三十。这道理古今皆然。当然,能够在升堂听审的短时间内做到“决狱如流,片晷立就”,也确非凡人所能。
古人对各类疑案有浓厚的兴趣,记载颇多,如五代和凝父子编有《疑狱集》,乃是现存第一部完整的案例汇编;其后南宋郑克又据此增编《折狱龟鉴》;桂万荣再扩编改编为《棠阴比事》,得到宋理宗“知听讼决能审克”的褒奖;明人张景编有《补疑狱集》、余象斗编有《皇明诸司公案》、清末魏息圆编有《不用刑审判书》,直至民初葛建初还编有《折狱奇闻》等,不断增补改编,蔚为一派,与历代各类判牍汇编等“工具书”并行,“所记皆平反冤滥抉摘奸匿之事,俾司宪者触类旁通,以资启发,虽人情万变不可限以成法,而推寻故迹,举一反三,师其意而通之于治狱,亦不无裨益也”(钦定四库全书·疑狱集提要)。考其案例来源,一是史书列传,特别是“循吏列传”之类。包拯智破割牛舌案,便出自《宋史·包拯传》。《晋书》中的曹摅、《南齐书》中的傅琰等等在传中都有两起或以上案件的记载,可见其人确有明断之才。据徐忠明先生的统计,历代循吏列传中有记载循吏捕贼弭盗与听讼折狱事例的,达到总数的41%。二是墓志、行状等纪念性文章。欧阳修为其叔父欧阳晔撰墓志,特地记载了欧阳晔依据左右撇子持刀方式不同而断案的故事;他为尚书屯田外郎钱治撰墓表,又记录了钱治担任海阳县令期间的审理纵火疑案的故事,称赞其“为吏长于决狱”“数决大狱,及旁近郡狱有疑者,皆归决于君”。三是《玉堂闲话》《涑水记闻》等“稗官野史”、“近时小说”、笔记史料。这些虽然真实性存疑,但也往往妙笔生花,更具文人趣味。
“真人实案”的汇编风格必然涉及不少历史名人,如《补疑狱集》《折狱龟鉴》中便收有北齐高欢的两个儿子彭城王高浟、任城王高湝,东吴的太子孙登和废帝孙亮,宋代程颢、周敦颐、王安礼(王安石之弟)等真实人物断案的故事,有的名人断案事例多至两三则。以行政司法官员为视角的记述方式,使得大多“名侦探”都是各级官员特别是“法官”,“主角光环”独占,“断案”(审讯)色彩突出,“侦查”色彩偏弱,戏剧性自然不够突出,但许多故事后来被各种话本杂剧公案小说所改写,被《智囊》等谋略作品收入,逐渐脍炙人口,成为真实的神探列传,也成为“黑面包青天”“神探狄仁杰”等传奇的雏形。
勘验检验,直取证验
对如何“断案”,历来从司法审判制度总结的多,从侦查破案角度看待的少,本文特侧重后者作一梳理。
——技术勘验。虽然现代刑事科技体系是西方工业革命的产物,但在此之前,中国在将科学技术应用在打击犯罪上是遥遥领先的。早自先秦,执法人员已经颇为重视对“发案现场”的司法检验。先秦竹简文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式”即司法勘查规范样式之意)中已有极为严格甚至可以说是超前的司法检验规定,如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无名尸体和斗殴受伤等,都要进行检验,制作“爰书”(司法笔录)存档,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贼死》篇中,秦代尸检官记录了一次全面的尸检报告,尸体各部位的创伤程度、数目、方向、大小、出血情况、皮肉及衣物破损程度等,都被有目的性地检查了一遍,这比西方公认的最早的尸体检验案例——凯撒被刺案早了多年。《疑狱集》载,三国吴国县令张举“烧猪验尸”,通过烧死一死一活两头猪,证实“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中无灰”,由此解决了一起妻子纵火杀害丈夫案件,这属于科学实验流派。南宋提点刑狱使宋慈,提出“狱事莫重于大辟(死刑案件),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检验是“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他在失传的《内恕录》等著作基础上编著的《洗冤集录》,对法医检验中主要的死伤现象分门别类加以叙述考证,成为现存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这本书被皇帝下旨颁行,成为官方检验尸体的工具书,其后元代又有《平冤录》《无冤录》等法医著作,对此后历代的尸伤检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元代以后均规定,必须由“正官”(正职)来主持尸体检验。当然,受时代局限,其中也有一些不科学之处,如“滴血验亲”等。此类法医学著作,也与《疑狱集》等案例汇编一样,成为后代县官及其“刑名师爷”的工具书,“入官佐幕无不肄习”。中国也是最早将指掌纹、足印用于侦查案件的国家之一。元代姚燧《牧庵集》载,浙西廉访副使潘泽根据成人指纹与未成年人指纹不同的规律,发现契约上的指纹属于冒充,成为最早的指纹断案案例。
——直取证验。所谓“铁证如山”,破案首重证据,讲求“人证物证俱在”。《封诊式》证明了中国早自0多年前就有了走访调查、询问证人证言的制度,如对自杀者“问其同居,以答其故”,这是破案最基础的“笨功夫”;也有了物证提取制度,如“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私铸)新钱百一十钱、容(鎔)二合”,这里的钱即为赃物,镕为作案工具;“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这里的弩矢即为凶器。考虑到“孤证不立”的问题,唐律有“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的规定。古人也认识到证人证言的不可靠,还须书证物证来确定,所谓“旁求证佐,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如“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也。宋代尹洙在审理一起“久不能决”的假冒贺氏女身份案中,依据三十年前的户籍资料,发现贺氏死于咸平二年,而假冒者生于咸平五年,案情当即大白。
以理推寻,观察五听
——以理推寻。逻辑推理是侦探破案的“真功夫”。中国古代虽无逻辑学概念,但在断案中早有“以理推寻”“以理卜之”的要求。元朝律法“诸鞫问罪囚,必先参照元发事头,详审本人词理;研究合用证佐,追究可信显迹……其告指不明,无验证可据者,必须以理推寻,不得辄加拷掠。”唐代以后设有主掌“推勾狱讼”的“推官”职务,突出了其“推而审之”的制度设计。
推理所推之理,有物理、事理、情理、辞理之分。这几类推理,在历代案例中都有体现。如南齐傅琰审理一起二人争鸡案,根据两人所称喂鸡食物不同,杀鸡破胃取证,乃是“物理”加“勘验”式的断案。北宋张昇在当知州时,辖区一菜园井中发现死尸,尸体尚未捞出,邻里众人皆不能辨认,但有一妇人声称系其夫之尸。张昇曰:“众皆不能辨,妇人独何以知其为夫?”这是根据“事理”反常而断案。程戡在当虔州通判时,辖区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杀的老妇人就死在仇人家的门口,程戡认为:“杀人而置其门,非可疑耶?”据此发现乃是老妇人的儿子杀亲以嫁祸仇家。明代判牍汇编《折狱明珠》中记载一起案件,主审者抓住被告“白昼打死”所谓“入室偷盗者”的情节,认为“白昼岂行窃之时乎?”,判为斗殴杀人案。这都是根据“情理”反常而断案。曾任北宋提刑司的吴革在处理赣州黎子伦家被劫杀案中,通过仔细研究30多人团伙各人的初始供词,发现团伙中可分为两帮人,其供词互不涉及,由此追查出一起惊天大案,当地官员一开始伪证栽赃黎千三兄弟等人,真凶丁官等人被意外抓获后,又再次伪证掩饰,将两个“团伙”合而为一。吴革从供词矛盾入手,查明了案件真相,成为“辞理”推理的经典案例,被称为“神政”。《清史稿》中李炳涛在审理一起所谓投井自杀案时,连续发现三个疑点:夜间取水,井边留有打水工具(“既原死,何暇持器”),遗孀面无戚容,追查发现一起奸情杀人案,则是综合性推理的案例。
奚玮、吴小军《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指出,所谓事理判断,即通过对一般事理即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进行分析,揭示案件的疑点,为正确查明案情提供线索;所谓情理判断,是从一般人情、常理入手,通过探究案件事实中不合情理的情节,揭示其中的深层原因,从而查明案件的真相;辞理判断也即言辞判断,是通过甄别当事人的陈述或供词,发现其中的矛盾与真伪,从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和探明真相提供条件。总的来说,这些判断和推理还是相对简单的,远不如后世“推理小说”复杂曲折。
——观察五听。《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说:“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括号内为郑玄所注。“五听”是中国古代独树一帜的系统断狱之法,要求断案者应当注意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陈述时的神情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从而对案情作出判断。这一方法无论是在审讯中针对当事人或是在侦查中针对嫌疑人,都是适用的。研究者称“五听”制度“通过观察陈述人的表情和神色,利用事理、情理和逻辑进行判断,具有一定的心理学、审讯学和逻辑学等依据”,可谓古代最早运用心理分析技术破案的制度。《论衡》记载春秋郑国大臣子产听到妇人哭声“不哀而惧”,由此破获了其杀夫之案,其后汉代的庄遵和宋代的张詠都有类似“闻哭断案”案例。《折狱龟鉴》载后魏并州平北府司马辛祥见嫌疑人“面有悲色”,知其有冤,“苦执申之”,抓获真凶。清代名幕循吏汪辉祖,被阮元赞为“治事廉平,尤善色听。”魏息园在《不用刑审判书》中从观察角度总结“审判之术”,称“或引而亲之,以观其情;或疏而远之,以观其忽;或急而取之,以观其态;或参而错之,以观其变;醉之以酒,以观其真;托之侦探,以观其实;要之于神,以观其状”。这其实更近于对侦探之术的总结。
“五听”法过于依赖断案者的个人智慧和主观能动性,往往“心断”有余、证据不足,因此历代强调“参验”(检验查核,比较分析)以纠弊,这又逼近了现代的“推理”技术。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对一种罪行牵引出其他罪行的情况,“事合推理者,亦得推之”。后周名臣苏绰提出,“先之以五听,参之以验证,妙睹情状,穷鉴隐状,使奸无所容,罪人必得。”这是从审讯角度总结的,如从侦查角度来说,倒不必刻意分出先后。
伏线发奸智赚神断
很多时候,审案与破案最大的区别是,审案之时,两造俱在,只待辨明谁真谁伪;而破案之前,则是无头公案,死者无言,凶手无踪,不知从何而得之。在对付后一难题方面,古人也有一些奇招。
——伏线发奸。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广布眼线,深挖案件线索,从而占据案件侦破主动地位,类似今日的“卧底线人”和“情报主导警务”。《史记》记载,西汉酷吏赵广汉惯用此法,“郡中盗贼、闾里轻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请求铢两之奸,皆知之”,一些案件尚处于预谋阶段,便能事先侦知,先发制人,赢得“发奸擿伏如神”之誉。他还是历史上最早的举报信箱发明者,以此收集线索打击豪强。另一名酷吏王温舒本是强盗出身,“以贼治贼”,“择郡中豪敢任吏十余人,以为爪牙,皆把其阴重罪,而纵使督盗贼”,居然取得“道不拾遗”的效果。他任河内太守时,“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杀人至“流血十余里”,成为最早的“打黑”样板。这属于“从人到案”的方法,与一般的“从案到人”(发案后寻找凶嫌)不同,但对付有组织犯罪颇有奇效。
——智赚神断。在欠缺证据搜集和固定技术的古代,许多案件难以侦破,司法人员往往故布疑阵,欲擒故纵,诱使犯罪嫌疑人露出马脚甚至自投罗网,被称为“用谲”“智赚”“神断”等。这是最能体现古人智慧的方法。最典型者如汉代赵广汉的“钩距法”(也称“构慝法”),为了从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处获得关于案件关键问题的情报,迂回设问,层层推进,最终锁定真相。这实质上是一种建立在经验推理基础上的审讯方法或策略,也被称为迂回包抄法。成语“问羊知马”指的就是这种审讯方法。《新唐书·张允济传》记载张在审理亲戚争牛权属案件时,假意声称抓获了偷牛贼,质疑有争议的十余头牛为赃物,迫使牛家说出了真实来源以求清白。后来的赵和、侯临将这方法用于家财官司,也有类似效果。《北史·杨播传》中,北魏岐州刺史杨津接报一起刚发生不久的劫案后,利用时间差和信息差,立即贴出公告,声称城外发现无名尸体,相貌和衣着描述则按照被劫者对抢劫者的描述,要求家属认领,果然其母前来认领,由此人赃俱获。后周柳庆在侦办一起多人抢劫案时,推断盗贼乃是缺乏互信的乌合之众,便故意假借盗贼名义撰写匿名文书贴在官府门口,声称“我等共劫胡家,徒侣混杂,终恐泄露,今欲首伏(自首),恐不免诛,若听先首免罪,便欲来告”。柳庆又假惺惺贴出同意自首免罪的榜文,结果便有盗贼害怕被揭发而上门自首,这是典型的“诈贼”之法。《晋书·陆云传》中,陆云侦办杀人案,乃拘留死者之妻10余日而无所问,放出后密令人尾随其后,由此发现了合谋杀人的奸夫;唐代蒋常侦办杀人案件,集合相关人等后,只留下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婆婆,留下多时才放她走,又派遣狱吏暗地跟踪,结果发现有人向其打听案情,由此捕获。这是欲擒故纵、引蛇出洞的案例。
“神断”与“神判法”不同,执法者本身并不信神,只是利用对方的迷信心理来破案。《梦溪笔谈》记载,宋代知县陈述古在审理一起多个嫌疑人的盗窃案中,声称某庙古钟灵验,若是盗贼一摸就响。他组织大家去摸钟,暗中却在钟上涂墨,盗贼不敢摸钟,出来后手上无墨,自我暴露。陈述古利用的是“做贼心虚”的规律和心理。传说能“日断阳夜断阴”的“包青天”是“神断法”的典型人物,但从历史来看,他实际上是情理推理和智赚法的高手。宋代法律禁止百姓宰杀耕牛,有一家人的牛却被人偷偷割断了牛舌,只得跑到包拯处报案,包拯要他回去杀牛卖肉,不久便有人来控告这家人杀牛之罪,包拯断定来人便是割牛舌者,其目的正是为了借法律陷害邻人。包拯从割牛舌而不偷牛的不合情理之处推知“陷害”的犯罪动机,进而“引蛇出洞”,完成了一次精彩的断案,从此奠定了“神探”之名。《包待制智斩鲁斋郎》《包待制智勘灰阑记》《包待制智赚合同文》等一批杂剧的问世,更使得包青天成为“智赚”破案的第一代表。“夜审郭槐”故事中,包拯装神弄鬼制造“阴间审案”的布局,企图使嫌疑人迫于道德伦理压力而供认不讳,乃是文学化的“神断”典型。清代姚柬之任临漳知县时,带着一名奸杀案的嫌疑人“夜至城隍庙,命妇人以血污面”,与之对质,遂得该人伏法。现如今人心不古,这些方法多半是无效了。
——口供追查法。这是一种“双刃剑”式的“破案方法”。从《封诊式》开始,就规定了“盘问为主、刑罚为辅”的审判原则,“治狱,能以书从其言,毋笞掠(拷打)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诘之极而数訑(更改口供),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但“笞掠为下”的“下策”也是一种合法手段,在无法获取决定性证据、需要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情况下,以刑讯获取口供更不失为一种极其便利有效的手段。研究者指出,“历代的审讯活动是以获取供词为中心展开的,讯问要持续进行直到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为止……在中国古代的诉讼中,口供是最有分量的证据,没有被告人的供认,一般是不能定罪的。”(陈光中《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通过口供,可以追查或确认作案动机、细节、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匿藏地点、同案犯情况等等至关重要的关键情节,也能体现罪犯的“服罪”“悔罪”态度,为判决前的侦查画上圆满的句号。对证人也可以逮捕和拷讯,称之为“逮证”,也是古代中国法制一大特点。《蓝公案》是清代县令蓝鼎元夫子自道的典型案例汇集,尽管蓝有“听讼如神”“别有钩致之术”的美誉,他在案例中还是反复写道对疑犯“因投三木,真情毕吐”“夹鞠之下,神奇百出”“夹讯之,果服”,可见官员对刑讯的依赖性。在此规定下,滥用刑讯成为中国古代司法的一大顽瘴痼疾,直至清末才书面废止。
在官方种种制度规定之外,胥吏行业和民间对断案也有一些总结,典型者如《水浒传》中所谓的“尸、伤、病、物、踪”五字。《水浒传》第二十五回中,武松怀疑武大郎之死出于被害,狱吏便对他道:“都头,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俱全,方可推问得。”法学者郭建称之为中国古代法律处理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尸”,是指尸体;“伤”,是指经过尸体检验以后发现的致命伤痕;“病”,也是指经过尸体检验后发现的致死的病因;“物”,就是指物证,尤其是指致命的凶器;“踪”,就是指具有足以证明行凶情节的证人证言等。也即说,针对人命案件,必须找到尸体、经过检验、确定死因、找到凶器、找到证人证言,方可立案成案。至于结案,则是唐律所谓“赃状露验,理无可疑”“计赃者见获真赃,杀人者检得实状”的标准,即是物证齐全、勘验清楚、案情明白、合情合理,没有疑点,即可谓案件告破,“狱成”“结竟”,可以进入判决程序。
——听取两造。现代的破案,在提交检察院起诉前、法院宣判前已经终结,但古代“侦审合一”的特点,使得审判也成为“破案”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三推六问”的过程也比现代二审终审制更加复杂。司法制度角度的总结往往从审判开始,但从破案角度来说,那属于终点。中国现存最古老的刑书《尚书·吕刑》,记载了西周时期的审判基本制度,所谓“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也即是要求原告和被告“两造”到齐,“对坐”,由法官认真听取各方陈述(包括证人),据以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进行定罪量刑,孔颖达称之为“据辞定罪”。显然,这是最基本的断案方式,东西方皆无大的区别。
疑案悬案,冤假错案
“古代犯罪率有多高”是个大可争议的问题,但古代治安体系有着户籍路引制度、保甲连坐制度、宗族自治制度等优势,除了乱世之外,总体还是平稳可控的,不过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尸首难发现、勘验不科学、取证不到位、罪犯难抓捕、事实未查清等而难以据实处理的,亦属多有。一些案件久拖未决,成为“夹生案”或陈年积案,解决难度可想而知。唐史载狄仁杰任大理寺丞时“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一年之内审理判决了积压案件达一万七千件,既是狄仁杰的能力高超,也从侧面说明积案之多。从另一方面看,《疑狱集》等许多案例在最终揭晓之前,也往往是一宗宗悬案冤案,不乏种种“累年不决”“案延十六年,官经十三任,终莫能结”(《不用刑审判书》“糊摺”案)、嫌疑人“不胜苦楚,遂自诬服”的记录。
冤假错案,人神共愤。《尚书·吕刑》早已总结了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畏权势,报恩怨,谄媚内亲,索取贿赂,受人请求等,并认为如有上述弊端,法官的罪就与罪犯相同。这算是通常的司法腐败。《尚书》同时也提出了“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理念。历代一直有纠正冤案和追究冤案制造者的制度,如录囚制度,由上级长官乃至君主亲自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督办久系未决案件;对办了冤案的官员,可以处以官员罚金、免职、流放乃至死刑等。个别朝代更有“诸疑狱,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释免”“疑狱系三岁不决者咸释之”的规定,但未成为通例。
除“五过”之外,造成冤案的原因,尚有多种:一是主观臆断,决事不当,即是“糊涂官结糊涂案”也。《疑狱集》称“大抵鞠狱之吏,不患其处事之不当,每患其用心之不公;不患其用心之不公,每患其立见之不明”;《老残游记》更发现“赃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盖赃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为非;清官则自以为不要钱,何所不可?刚愎自用,小则杀人,大则误国。”二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刑讯逼供被称为“统治者依仗权力的犯罪”,乃是古代酷吏的惯技,所谓“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各式酷刑之下,足以令一般人“诬服”乃至“不任棰楚,求速死耳”。即如断案如神的狄仁杰,一旦蒙冤受屈,“被勘鞠之际亦皆以自诬”。三是胡乱塞责,冒赃销案。对一些大要案件,县官由于惧怕问责,往往严令胥吏、里正限期破获,甚至通过扣押公绅等手段逼令当地“交出”凶手。彼等有时无可奈何,便有冒赃、顶罪等情事。《折狱龟鉴》中的《府从事》篇,官员办了冤案,被冤者虽然认罪,却无法交代被杀者的首级去向,有司严督里胥搜索,里胥无法,只好杀死一名乞丐,以其头充数。清代制度规定,州县官对盗劫案必须定期破获,否则就要受处分,更造成了官场“借盗销案”的惯习,即让已经定了死罪的盗匪承认尚未破获的积案,以便销案,上下级一起“掩耳盗铃”。四是定讞难纠,纠冤不力。所谓“一经奏讞,便成铁案”(魏息园《不用刑审判书》序)。魏征尝举隋代案例曰“炀帝时尝有盗发,帝令于士澄捕之,少涉疑似,皆拷讯取服,凡二千余人。帝悉令斩之。大里丞张元济怪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平民;竟不敢执奏,尽杀之。”如此大规模的冤案,竟因最高统治者已经决策,坐视多少无辜暴死。《续疑狱集》中,一起杀夫藏尸案中,官员先是通过“榜掠”迫使一名与被害者有矛盾的平民“诬服”,交代弃尸河中;两名仵作为了应付官员搜索被害者尸体的期限,故意将一骑驴老翁推下河淹死,再以泡烂了的尸体交差;老翁的亲戚在寻找亲人过程中见到有背着驴皮的平民可疑,扭送到县衙,又被屈打成招,瘐死狱中。三起连环冤案,令人触目惊心。真相大白后只追究了第一起冤案的责任,而其他两起冤情竟一捂到底,避免追究更多官员的责任。
古人对于破案断案之难多有感慨。清代贵州兴义府署大堂有楹联曰“五声虽听,岂能案尽得情,但早决几宗,省却眼前拖累;三尺即严,未必民皆无讼,且从宽一步,免教事后蓄疑”,体现了相当“无奈”而“谦抑”的司法态度。现代办案制度,有专业的办案机构即警察部门,有接报警、勘验、调证、审讯、羁押、起诉、审判一套规范程序,更有一系列古人无法想象的高新技术,包括指纹、DNA、通讯技术侦查、视频监控、大数据等,与古代相比,不啻天壤之别。据官方宣布,近年来的现行命案破案率已经近百分之百。尽管如此,犯罪仍是现代社会永恒的课题,各类新奇犯罪与日俱进,悬案疑案和冤假错案仍不时掀起舆论的热潮,正所谓“古今诈伪之人,百出不穷”,破案手段的演进,“岂古之风俗尚淳,不俟乎测囚(探察犯罪)之法,而后世如鬼如蜮,不如是则不得其情耶?”(《棠阴比事》序、识)古人地下有知,不知当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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