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的位置: 南齐书 >> 南齐书知识 >> 新撰故國史

新撰故國史

古人著書立說,在署名的時候,往往會有一些特別的花樣。其中比較有名的,像“蘭陵笑笑生”,作者多半是覺得寫《金瓶梅》這種“誨淫”之作實在見不得人(其實我並不這樣看,我覺得《金瓶梅》的藝術成就和社會價值都比《紅樓夢》要好很多),衹好隱去真名實姓。以至後來寫小說成了很高尚的正經事兒,那些舞文弄墨的人依然沿承了這樣的習慣(當然,衹要有掃黃辦,就不是寫啥都行),美稱之曰“筆名”。歷史學家的做法,則跟這些文人大不相同,通常衹會把別人的東西鈔來署上自己的大名(像班固寫《漢書》,就有很大一部分內容是從司馬遷的《史記》裏鈔來的),而不會反其道而行之。

坐不更名,行不改姓,可這並不等於所有的書上作者都是簡簡單單地寫上姓甚名誰就得了。譬如在《國家圖書館宋元善本圖錄》中,我們可以看到,宋元舊刻本《宋書》每卷卷端的作者姓名,是這樣題署的:

《圖錄》第號藏品

“宋刻宋元遞修本”

《宋書》

《圖錄》第號藏品

“宋刻宋元明遞修本”

《宋書》

是吧,大家都看到了,是“臣沈約新撰”這五個字。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圖錄》上的這第號藏品和第號藏品實際上是同一個版本。這一點,即使是完全不懂古籍版本的朋友,衹要對比一下這兩幀圖片,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雕版印刷的古籍,兩部書籍版本的異同,是指其是否使用同一部書版刷印,而這書版,是由刻字工匠用手工在木版上逐字逐筆雕鐫的,這就決定了世上絕不會有兩塊完全相同的書版。所以,衹要我們對比兩部書籍的同一個版面,就可以通過其版式和字形結構清楚判別它們是不是出自同一副版片。不過這種印書的木版,在適宜的條件下可以保存很長很長時間,什麼時候需要,什麼時候就拿出來刷印書籍。在書版刻成之後較早刷印的本子,書版完好,字跡清晰,甚至刻書的刀鋒都爽利可見,但晚刷的後印本,書版往往會有漫漶泐損,還會不斷修補改刻遭到毀壞的字句,甚至重刻整塊書版。這樣,早印本和晚印本也會因此造成一些差異。大家看這《圖錄》第號藏品和第號藏品之間的差別,就是同一塊書版早印和晚印的差別——如《圖錄》編纂者所述,前者是“宋刻宋元遞修本”這意味着其刷印時間是在元朝,而後者爲“宋刻宋元明遞修本”,這告訴我們其刷印時間是在明朝。後者刷印得晚很多,所以版片漫漶泐損的痕跡就很明顯。

那麼,這種《宋書》它具體是什麼刻本呢?這就是大名鼎鼎的所謂“眉山七史”本。圖錄編纂者在號藏品下附有說明云:“宋紹興中眉山七史之一,即蜀大字本。”這種說法有很大差誤,實際上所有傳世的“眉山七史”本都不是四川眉山的原刻本,而是南宋中期在浙江的翻刻本。

基於這樣的情況,在這裏我必須附帶指出《國家圖書館宋元善本圖錄》的一項非常嚴重的問題,即未能注明像第號藏品和第號藏品這樣的書籍屬於同一版本。因爲在第號藏品下面《圖錄》編纂者衹記有“宋刻宋元遞修本”這麼一句話,既沒有說明此本也是所謂“眉山七史”之一(事實上除了所謂“眉山七史”,我也沒有看到有任何其他宋元刊刻的“南北朝七史”存世),也沒有告訴讀者它與第號藏品出自同一副書版。

對於像《國家圖書館宋元善本圖錄》這樣的古籍版本“目錄”性書籍,這樣的缺陷,事關重大,這可以說是居於首位的核心問題,並不是什麼可以理解的疏誤;要是考慮到同樣性質的問題在這部《圖錄》中比比皆是,那就更是絕對不能容忍的荒唐做法了!再說,就像《圖錄》上這第號藏品和第號藏品,衹要你看了我在上面講到的雕版印刷的技術原理,不用說國家圖書館門口那些頗有些文化的新時代保安,就連“舊社會”裏一個大字不識的文盲,也都能夠清楚分辨開來兩部刻本是不是出自同一副書版,也就是足以判明兩部書是不是屬於同一版本,可編纂《國家圖書館宋元善本圖錄》的這些高端專家們爲什麼就做不到呢?豈不怪哉,豈不怪哉!

好了,現在回到我在這裏想要談論的核心問題,即這種“臣沈約新撰”式署名的性質、意義以及我們今天從事古籍整理出版時究竟應該怎樣對待這樣的署名。

首先,這一署名以“臣”字冠於作者姓名之上,自是恭對君主而自稱臣子。這個“臣”字的重要性就在於它明確無誤地標明了“臣沈約新撰”這五個字應當出自沈約自署。類似的情況,如“眉山七史”本《南齊書》所題“臣蕭子顯撰”,性質也應完全相同。

《圖錄》第號藏品

所謂“眉山七史”本

《南齊書》

?

這樣,僅僅這一個“臣”字,就向讀者清楚表明這部史書的性質,它是屬於奉敕撰修的官書。這也就意味着書中至少有一部分紀事體現的是敕命撰著此書之君主的旨意,而我們今天在重新整理出版這類書籍時理應本着“名從主人”的原則,保留“臣沈約新撰”這一固有的形式。

事實上,明南監本尚存古本舊貌。改變沈約本人這一署名形式,鐫作“梁沈約撰”,是遲至明北監本纔出現的情況,又被清乾隆年間的武英殿本沿襲下來。這種情況,同陳壽《國志》被改爲《三國志》、歐陽脩《五代史記》被改作《五代史》並順手把歐陽脩的名字也改刻成“歐陽修”一樣,都是出自明萬曆北監本或明崇禎年間刊刻的汲古閣本(別詳拙文《關於所謂“新五代史”的署名問題》、《哪兒來一個歐陽修?》、《明人刻書,書亦亡之》等,收入拙著《那些書和那些人》)。所謂“明人刻書而書亡”,實際上主要都發生在萬曆以降這一時期。通觀這些相關的史事,更易理解我們今天在重新整理出版《宋書》這樣的史籍時還原其本來面目的重要性。

明南監本《宋書》

(據《廣東省第一批珍貴古籍名錄圖錄》)

萬曆原刻明北監本《宋書》

(據《天津圖書館古籍善本圖錄》)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是牽涉到很多很多古代典籍在重印再版時如何合理地處理作者的題名形式這樣一個普遍性原則問題。我認爲在能夠辨明其原初署名形式的前提下,理應復原其本來面目;即使有些書籍一時不易弄清其原初署名形式,也要儘量保持較早版本所呈現的形態。這樣做的理由,應當很容易理解,這就是你費那麼大勁兒一個字兒一個字兒地校勘古籍,主要的目的就是恢復其固有的面貌,因而也就不能把古書上作者的署名形式排除在外。

然而這個國家這麼多年以來整理出版的古籍,卻往往罔顧古書當中這一重要構件,大多被徑自書作“某某撰”或“某某著”,完全不管這些古籍上原來是怎樣題寫的作者姓名。中華書局印行的包括《宋書》在內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就都是這樣;甚至連“某某撰”或“某某著”這樣的題名,也衹能到扉頁上去找,字還印得小小的,在內文裏面根本看不到。諸如此類的整理出版形式,極大地改變了古書固有的形態,也給讀者瞭解這些史籍的特性造成了很大障礙。

如歐陽脩,在《二十四史》這套書中,他既是北宋官修《唐書》亦即所謂《新唐書》的主要主持人和撰稿人,自己又私下撰著有《五代史記》,亦即所謂《新五代史》,這兩部書,一公一私,性質截然不同,署名的方式也因之判然有別:

《圖錄》第號藏品

宋刻本《唐書》

《圖錄》第號藏品

宋刻本《五代史記》

前者署“翰林學士兼龍圖閣學士朝散大夫給事中知制誥充史館脩撰歐陽脩奉敕撰”,囉哩囉嗦一大堆官銜掛滿前胸,後者就光着身子實實在在地寫上了“歐陽脩撰”這四個字兒,差別一清二楚。

當然,作者實際題署自己姓名的情況比較複雜,不可一概而論。不同時期不同的人,往往會有不同的方式,但恢復或是保持古書上原初的署名形式,可以讓讀者非常簡捷、同時也非常直觀地獲取很多重要的歷史信息。你要是像現在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那樣妄自把這樣的署名去掉,就會堵塞這條徑直的通道,無端湮沒諸多具體的信息;特別是人們需要瞭解,有一些古書的署名還很是特別,它所顯現的信息還真的具有某種特別的意味。

在我看來,《二十四史》當中《北齊書》的署名就是這樣。在南宋中期浙江開版的所謂“眉山七史”本《北齊書》上,我們看到了這樣的作者題名:

《圖錄》第號藏品

所謂“眉山七史”本

《北齊書》

大家看到沒有?在作者李百藥的姓名之上,還頂着個“隋太子通事舍人”的官銜。那麼,署上個“隋太子通事舍人”就不行麼?或者說它特別在哪裏呢?

其引人注目的獨特之處,是按照通行的記載,這部書本來始修於唐太宗貞觀三年而最後的撰成時間是在貞觀十年(《唐會要》卷六三《史館》上“修前代史”條。《舊唐書》之《太宗紀》與《令狐德棻傳》)。既然是唐朝奉敕脩撰的史書,這書又自始至終都是撰著於大唐王朝的治下,那麼李百藥又何以會把自己的身份題署爲“隋太子通事舍人”呢?這實在太不合乎情理了。所以清人錢大昕在見到明南監本上“隋太子通事舍人李百藥撰”這一題名時,便以爲這違背歷史的實際情況,述云:

百藥修史在唐貞觀初,乃南監本每卷首題云“隋太子通事舍人李百藥撰”,明人之無學如此。(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三一)

如前列書影所見,“隋太子通事舍人李百藥撰”這一題名,已見於南宋時刊刻的所謂“眉山七史”,所以明朝南京國子監的刻本衹是保持了其舊有面貌而已,絕不是因其“無學”而胡添亂改。如前文在論述《宋書》署名的更易情況時所說,其實明南監本通常還都保持着古書的原貌,北監本纔多因“無學”而妄改舊本,這是明代南北監本重刻古籍的一般性特徵。不過對《北齊書》上“隋太子通事舍人李百藥撰”這一題名,明北監本和清朝的武英殿本倒也都一直保持未變,而由所謂“眉山七史”本再向前追溯,北宋後期人晁說之也像錢大昕一樣批評說:“是書百藥貞觀初被詔纂成,今題曰‘隋太子通事舎人李伯(百)藥撰’,亦非是。”(晁說之《嵩山文集》卷一二《讀北齊書》)這時連真正的“眉山七史”都還沒有刊刻,晁說之讀到的衹能是嘉祐時期始刻的“南北朝七史”最早的初刻本,其中“隋太子通事舍人李百藥撰”這一題名衹能出自它所依據的底本,而這正應該屬於作者李百藥自己所題。

明南監本《北齊書》

(據《廣東省第一批珍貴古籍名錄圖錄》)

情況是弄清楚了,可問題卻變得更加麻煩——現在我們面對“隋太子通事舍人李百藥撰”這一題名所感到的困惑,北宋時期那些校刻《北齊書》的文臣當然也能有同樣的感覺,可他們還是把它刻到了書上,這就確切無疑地表明這樣題寫的作者姓名,衹能出自李百藥的書稿。原稿就是那個樣子,他們自然衹能依照原樣把它刻到書版上。

那麼,分明是接奉大唐皇帝詔命纔修撰的這部書,而李百藥其人也是李唐王朝的命官——太子右庶子,這是同“隋太子通事舍人”同樣的東宮官屬,官品還要比他在隋朝擔任的那個太子通事舍人高出好幾級(前者正四品,後者正七品),可他爲什麼偏要在這部奉敕撰著的史書中署上前朝那個較低的身份呢?

這實在是一個很難解釋的大難題。當年錢大昕看不到宋刻舊本,所以纔會誤把“隋太子通事舍人李百藥撰”這一題名看作是明人妄改,可是到民國年間商務印書館印行百衲本《二十四史》之後,天下所有讀書人都看到了“眉山七史”本的情況,一些很專門的論述,仍然視而不見,稱這一題名“不知何時妄加”(柴德賡《史籍舉要》),這就有些過於疏忽大意了。

有一句大家常常唸叨的口頭語:“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願意把這個“合理”理解爲導致某種客觀事實的原因,即凡是實際存在的歷史現象,都必有其合理的原因,也就是事出有因。問題既然就擺在眼前,李延壽自然就應該有這樣署名的理由。這個理由是什麼呢?當然你可以把它想象得非常複雜,甚至非藉助海外某些現代社會科學的理論或是某種特定的研究範式,譬如“歷史書寫”(似乎可以具體落實爲諸如“作者身份書寫”之類的命題),可我做研究,更強調“道不遠人”,還是願意用平平常常的人情事理來解釋:這就是李百藥衹是據實題署上他撰成這部《北齊書》(案實際上本名《齊書》)時自己的真實身份——太子通事舍人。若謂他人對此有所改易,那衹是增添上“隋”這一朝代名稱而已,以免得和唐朝搞混。

看我這樣講,有些朋友或許會發出強烈的質疑——你前邊不是剛剛講到這部書是始修於貞觀三年而完稿於貞觀十年麼?現在又這樣講,豈不自相矛盾而且也與歷史事實不符?大家請注意,前邊我本特地說明,《北齊書》這樣的撰著時間,乃是基於“通行的記載”所做的敘述。可是,這種“通行的記載”符合歷史實際麼?——未必如此。

關於《北齊書》以及相關各項史書的修撰情況,以《舊唐書·令狐德棻傳》的記述最爲具體明晰:

貞觀三年,太宗復敕修撰,乃令德棻與祕書郎岑文本修周史,中書舍人李百藥修齊史,著作郎姚思廉修梁、陳史,祕書監魏徵修隋史;與尚書左僕射房玄齡總監諸代史。……德棻又奏引殿中侍御史崔仁師佐修周史,德棻仍總知類會梁、陳、齊、隋諸史。……十年,以修周史,賜絹四百匹。

《唐會要》卷六三《史館》上“修前代史”條和《舊唐書·太宗紀》都記載貞觀十年正月房玄齡、魏徵等撰成梁、陳、北齊、周、隋《五代史》上之,故令狐德棻在貞觀十年因修《周書》而獲賞賜之事,就是這梁、陳、北齊、周、隋《五代史》初成之時的事兒。

不過在分析《北齊書》的修撰時間這一問題時,首先需要清楚,我在這裏所說的梁、陳、北齊、周、隋《五代史》,指的是同一部書,這就是按照本來的設想,傳世《梁書》、《陳書》、《北齊書》、《周書》和《隋書》它們本來是合爲一部書的,而這部書的名稱就是《五代史》,這也是我在古代正史研究方面所提出的一個重要看法。關於這一點,過去我在《子虛烏有的金刻本〈舊五代史〉》一文中做過比較具體的論述(該文收入拙著《困學書城》),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找來看看,在這裏我就不再重復了。

在此需要稍加補充的是,上引《舊唐書·令狐德棻傳》“德棻仍總知類會梁、陳、齊、隋諸史”,就已經透露出這樣的信息。蓋所謂“類會”猶如現在我們所說的協調,正因爲這幾部書是同一部大書的一部分,所以纔需要令狐德棻來“總知類會”。也正因爲如此,我們纔會在《梁書》、《陳書》和《北齊書》裏看到魏徵撰寫的評論。

我這樣談的前提,是魏徵並未具體參與上述這幾部史書的撰寫。這意味着衹有這幾部書隸屬於同一個整體纔會讓這個整體大書的某位負責人員來撰寫史論。在這一方面,唐太宗在《晉書》中爲《宣帝紀》、《武帝紀》、《陸機傳》和《王羲之傳》這四篇紀傳所撰寫的史評,最能說明問題。蓋這部《晉書》本屬唐太宗本人“御撰”(詳見我這個系列裏的另一篇文稿——《御撰正史》),所以他纔有充足的理由去寫這四篇史論。這麼一比,道理就容易理解了。需要稍加說明的是,魏徵應該是這部《五代史》文字內容的具體負責人,即劉知幾在《史通·古今正史》篇裏所說的“使秘書監魏徵總知其事”,而這部《五代史》中的《隋書》就是由魏徵本人負責撰著,具體負責《周書》撰寫的令狐德棻乃“與尚書左僕射房玄齡總監諸代史”,亦即領銜監修,地位比魏徵更高,魏徵也就不便到《周書》上去添寫史評了。

我想,基於這一基本情況,就有理由推斷,這唐朝官修《五代史》中的《北齊書》部分,在隋朝就已經基本定稿,而作者李百藥當時的身份就是“太子通事舍人”,所以也就在書稿上寫下了“隋太子通事舍人李百藥撰”這一署名。

需要說明的是,唐初人劉知幾在《史通·古今正史篇》裏曾講述《北齊書》撰著經過云:

李(德林)在齊預修國史,創紀傳書二十七卷。至開皇初,奉詔續撰,增多齊史三十八篇以上,送官藏之秘府。皇家貞觀初,敕其子中書舍人百藥仍其舊錄,雜採它書,演爲五十卷。

今人論及《北齊書》的撰著過程,大多都是復述這段記述。又《隋書》本傳亦謂德林“勅撰齊史未成”,也似乎正好可以同上述記載相印證,可是若以李百藥本人這一署名形式爲基礎來分析《史通》上述內容,劉知幾的說法就應當存在一定的疏誤。

這裏的關鍵問題,是開皇初年的續撰工作是否業已完成全部書稿以及這一工作是由何人所做。結合“隋太子通事舍人李百藥撰”這一題名,我認爲在開皇初年實際從事續撰《北齊書》工作的應是李百藥而不是乃父李德林。《舊唐書》本傳記載李百藥“開皇初,授東宮通事舍人,遷太子舍人,兼東宮學士”,這正與《北齊書》作者題名中的“隋太子通事舍人”相符,也與《史通·古今正史篇》所說“開皇初,奉詔續撰”事相應。因此,若是把續撰齊史的人改訂爲李百藥,各項記載也就都順暢合理了。

開皇初年續撰的北齊史書同李德林在高齊朝中的撰述性質完全不同。當時李德林是爲本朝修“國史”,而這“國史”從來都是修不完的。因爲亡國再修就不是“國史”了(現在頗有一些研究中國古代史的專家竟然把中國古代史說成是“國史”,這完全是缺乏基本常識的胡來),國未亡就總會有事兒需要接着記載,不管是好事兒還是壞事兒。所以李德林沒有修完“國史”是正常的,也是必然的。隋文帝開皇初年所“續撰”的北齊之史在這一點上就與之截然不同,當時若是沒有完稿成書,又如何會進上朝廷覆命呢?這是非常不合乎情理的。

我們再看這前後兩次所修齊史的篇幅。李德林修撰的“國史”,完成紀傳二十七卷;隋朝“續撰”之史,新增三十八篇(今人或將《史通》“增多齊史三十八篇以上”理解爲由最初的“創紀傳書二十七卷”增多至“三十八篇”,也就是僅僅增多十一篇,但這明顯不符合《史通》文義),也就是三十八卷(劉知幾《史通》多用駢句,這裏交替使用卷、篇是爲求取修辭上的錯落效果),二者合計已有六十三卷。對比唐朝最終寫定的《北齊書》衹有五十卷,我們也能夠看出,這“續撰”之稿應該已完成全書。須知北齊一朝不過短短二十餘年時間,以這六十三卷的篇幅還能有多少大事沒能記載下呢?我使勁兒拍着腦門想,也實在想象不出來。

結合這一因素,更使我相信,加上開皇初年進呈於隋廷的這三十八卷新稿,僅有本紀和列傳的北齊史書,全書都應當已經脫稿;開皇初年“奉詔續撰”齊史的應是太子通事舍人李百藥,而不是他的老爸。《隋書·李德林傳》附記其子百藥“博涉多才,詞藻清贍”,因而纔“釋巾太子通事舍人”,所以隋文帝詔命他來“續撰”此書,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

這樣看來,唐太宗貞觀年間在撰著《五代史》時令李百藥“仍其舊錄,雜採它書,演爲五十卷”,衹不過是對他已有的這六十三卷舊本稍加刪訂而已,故仍保留舊時作者的題名方式(儘管近人余嘉錫在《四庫提要辨證》中清楚指出書中確是迴避唐太宗李世民的名諱,但這衹是調整原稿中的個別字句,不妨礙其成稿時的署名形式)。另外,這個刪訂後的新本又附上那麼一篇監修官魏徵的史論(這段史論附在卷八《幼主紀》篇末,乃總論北齊一朝得失興亡),以示其隸屬於唐朝官修《五代史》的性質。這就是我對《北齊書》修撰過程和書中“隋太子通事舍人李百藥撰”這一署名的理解。

與此性質相似的書籍,有顏之推撰著的《顏氏家訓》,題名曰“北齊黃門侍郎顏之推撰”。因其書中迴避隋帝名諱且有隋人敘事口吻,後人對這一署名頗感疑惑,近人王利器先生一方面以爲這樣的題名方式應屬顏氏自署無疑,另一方面又依據上述情況以爲其書當撰成於入隋之後,而顏之推如此自署其名的緣由乃是由於他“歷官南北朝,宦海浮沉,當以黃門侍郎最爲清顯”(王利器《顏氏家訓集解》卷首王氏《敘錄》。案余嘉錫《四庫提要辨證》對此也做有相近的解釋)。對於這樣的說法,我覺得並不合理,這書應當同李百藥的《北齊書》一樣,題署的是作者最初完稿時的身份,即《四庫提要》所說“舊本所題,蓋據作書之時也”(《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一七《子部·雜家類》),而書中那些入隋以後纔會具有的特徵不過是對原稿的小幅度修改而已。

上海圖書館藏元刻本

《顏氏家訓》

(據《第一批國家珍貴古籍名錄圖錄》)

我對《北齊書》上李百藥署名形式的解釋,也許還可以進一步斟酌,但透過這一題名,大家足以看出古書上舊有的署名形式確實是一項很重要的問題,確實或具有某種特別的意味有待我們去解讀和認識,既不宜簡單地將其祛除不管,更不宜妄加修改以適己意,最好的辦法,當然是保留並儘可能按照原樣體現出來它固有的形態。

最後我們還是繞回到《宋書》上“臣沈約新撰”這一題名上來,看一看沈約究竟爲什麼要在自己新寫出的書上標稱“新撰”二字?其實單純就這個問題而言,情況倒是十分簡單。《宋書》最後的一卷即卷一〇〇,沿襲《史記》、《漢書》的傳統,設爲《自序傳》,以講述作者的身世與其著書緣由和撰著宗旨。《宋書·自序傳》談到如下情況:

宋故著作郎何承天始撰《宋書》,草立紀傳,止於武帝功臣,篇牘未廣。其所撰志,唯《天文》、《律歷》,自此外悉委奉朝請山謙之。謙之孝建初又被詔撰述,尋値病亡,仍使南臺侍御史蘇寶生續造諸傳,元嘉名臣,皆其所撰。寶生被誅,大明中又命著作郎徐爰踵成前作。爰因何、蘇所述,勒爲一史,起自義熙之初,訖于大明之末。至於臧質、魯爽、王僧達諸傳,又皆孝武所造。自永光以來,至於禪讓,十餘年內,闕而不續,一代典文,始末未舉。且事屬當時,多非實錄,又立傳之方,取捨乖衷,進由時旨,退傍世情,垂之方來,難以取信。臣今謹更創立,製成新史。始自義熙肇號,終於昇明三年。

一句話,即沈約撰著此書,是在前此徐爰等人舊作的基礎上,補闕訂謬,新成一書,故曰“新撰”。

需要指出的是,何承天、徐爰等人當年撰述的是劉宋本朝“國史”,而沈約“新撰”此書時,業已進入蕭梁,寫成的衹能是“故國”之史了。總之,這“新撰”區區兩字,便簡括了沈約上面這一大段敘事的核心內容,現在重出《宋書》,要是能夠一依舊式,存其原貌,開卷就給讀者清楚的提示,何樂而不爲乎?

年9月3日記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fs/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