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故事沈攸之逼死田头拟的赕钱是什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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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湘军

南北朝时期宋朝名将沈攸之,其貌不扬却胸怀大志,历事刘宋六帝,大起大落,一代乱世枭雄。他任荆州刺史期间,以责赕钱逼死“酉溪蛮王”田头拟,导致湘西一次大骚乱。

那么,何谓赕钱?其对湘西后来产生何种影响?且听笔者一一道来。

以赕钱逼反“五溪蛮”

逼死“酉溪蛮王”

沈攸之以赕钱逼反“五溪蛮”、逼死“酉溪蛮王”田头拟是湘西历史上的重大事件。

据《豫章文献王嶷》记载,“时沈攸之责赕,伐荆州界内诸蛮,遂及五溪,禁断鱼盐。群蛮怒,酉溪蛮王田头拟杀攸之使,攸之责赕千万,头拟输五百万,发气死。其弟娄侯篡立,头拟子田都走入獠中。于是蛮部大乱,抄掠平民,至郡城下。嶷遣队主张莫儿率将吏击破之,命田都继其父,蛮众乃安。”

在传统社会,食盐是商品流通与国家财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南朝占有丰富的盐铁资源,沿海一带盛产海盐,西南盛产井盐。但东晋、南朝是世族豪强势力膨胀的时期,世家大族广占园地,经营屯、传、邸、冶,将大量山泽资源据为己有,他们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实现对地方乃至国家政治的影响,如孔灵符的庄园土地、部曲以千计,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因此南朝实行盐业放任政策,食盐政策不是专卖,只是征收盐业税。

沈攸之就出生于官宦世家,他的叔叔沈庆之的庄园与田园广袤,奴耕于田,婢织于庭,“产业累万金,奴僮千计”,农工齐备。泰豫元年(公元年)七月,沈攸之为都督荆、襄、雍、益、梁、宁、南北秦等八州诸军事、镇西将军、荆州刺史。他自恃才略过人,心怀异志,以讨伐少数民族为名,征收重税,修缮兵甲,养马两千余匹,造船近千艘,疯狂扩军备战,生活奢侈无度。他以禁止捕鱼与食盐供应相威胁,逼迫五溪少数民族缴纳赕钱,导致五溪地区人们的愤怒,酉溪部族首领田头拟处死了他派来催缴赕钱的使者,他要田头拟交罚金一千万。田头拟缴纳了五百万,十分郁闷,忧愤而死。田头拟弟弟娄侯篡位,头拟的儿子田都逃往僚人部落。于是五溪大乱,发动起义,攻至武陵郡城下。武陵太守萧嶷派遣张莫儿率兵镇压,赶走了田娄侯,命田都为五溪部族首领,五溪才重新安定下来。

赕钱最早见于秦昭襄王与西南夷的一个盟约。如《华阳国志》载:“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杀人雇死赕钱。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唐李贤引南朝宋何承天《纂文》:“赕,蛮夷赎罪货也。”《魏书·刘彧传》:“凡蛮夷不受鞭刑,输财赎罪谓之赕。”可知赕钱为赎刑的另一种说法。

赕钱还是南北朝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向朝廷纳赋的专有名词。如《南齐书·裴叔业传》:“顷世以来,绥驭乖术,地惟形势,居之者异姓,国实武用,镇之者无民,致寇掠充斥,赎税不断。”赎税可以是实物。如《晋书·食货志》:“元后渡江,军事草创,蛮陬赕布。”《隋书·食货志》:“诸蛮陬俚洞,沾沐王化者,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历宋齐梁陈,皆因而不改。”

南北朝时期的梁朝,钱币开始论贯,一贯为一千文,千万文为一万贯。此时家财达到四十万贯才能号称富户,国家要征财产税。田头拟能输五百万文赕钱,即五千贯,合今天人民币74万左右,虽不能称富户,但称得上小康人家,时湘西比我们想象的富庶。

赕钱与里耶秦简赀赎文书

古代司法实践中允许犯罪的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抵免刑罚,这个制度就是赎刑。所谓赎刑,即以财物赎罪,赎刑始于上古。如《尚书·舜典》:“金作赎刑。”历朝历代用于赎罪的财物不同,汉代以前是用铜,汉时用以黄金计价的粟、缣(细绢),晋、宋、齐用金、绢,北齐、北周用绢,唐、宋用铜、金以及牛马杂物,元用中统钞,明用钞、钱,间或纳米,甚至可用工作抵偿;清用银。

秦国以严刑峻法著称,但根据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国存在赎刑制度。在秦律中,赀刑比较普遍,有赀甲、赀盾、赀徭、赀戍。犯罪都可以用金钱赎免,主要有赎黥(脸上刺字)、赎耐(刮胡须)、赎迁(流放)、赎鬼薪鋈足(罚砍柴与戴脚镣)、赎宫(阉割)、赎死,称赀刑或赎刑。与严苛的夏商周律法比,秦律体现了一种宽刑主义。

年龙山里耶出土的三万六千多枚秦简,就有十二枚涉及赎刑与赀刑的问题,称赀赎文书,所记为追讨赀赎欠款,由阳陵县呈交洞庭郡再转发迁陵县的文书办理记录。

如九-三正面:“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下里士五不识有赀余钱千七百廿八,不识戍洞庭郡,不智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已訾责其家,贫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听流辞,以环书道远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谒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堪手。”

简文说的是阳陵县下里乡士五(乡以下建制,相当于现在的村民小组)一个叫不识的犯人还欠赀钱文,他在洞庭郡服刑,但不知在什么县。现发来催交赀钱文书,上报洞庭郡尉,请求调查不识现在洞庭郡下哪个县,并将调查情况告知阳陵司空。过去已向他的家人追讨这笔罚金,但他家里实在困难,追讨无果,只好转到他服刑之处,由他服刑所在地负责追讨。此文告由所在地官长开启,收到后要有回应。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壬寅,阳陵守丞名恬的称,已签发至金布(负责财务的单位)负责落实。

文告第二年到了阳陵遬、阳陵守丞欣那里,他们分别表示,还不知结果,需继续追索。如九-三背面:“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阳陵遬敢言之,未得报谒追,敢言之,堪手。”“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甲午,阳陵守丞欣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文告第三年到了洞庭段尉觿,他指示迁陵丞、阳陵卒要依法办事。“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段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

该赀赎文书反映了秦代官吏办事认真的态度,表明大秦帝国赎刑制度的存在。

沈攸之以禁断鱼盐相威胁,对五溪地区横征暴敛,逼反了五溪各部族,酉溪部族首领田头拟杀死了沈攸之派来催赕的差役,许攸之责田头拟输赕钱千万文,对田头拟实行的是赎刑。

赕钱与湘西苗疆“苗例”

沈攸之在五溪地区责赕钱的做法对清代湘西苗疆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形成了所谓的“苗例”。

清湖广总督汪志伊《巡阅苗疆喜而有作》诗云:“牙口一放排纷争,人事因之恒息宁。谁教捞汤分曲直,也能刻木记公评。从知苗性刚且愎,轻性好斗拔山力。仇杀死抵数或多,或索牛马偿其值。”其中的“或索牛马偿其值”涉及清代在湘西苗疆治理的一项法律制度安排。旧时湘西苗区,涉及法律事务,以牛马抵命案,以神判定曲直,这是一种苗族习惯法,俗称“苗例”。

宋代朱辅《溪蛮丛笑》对五溪地区苗蛮等人习俗记载,已有“(人)或为佣而亡,或以斗而死,约牛牲若干偿还,曰骨价”的说法,可见,南北朝时期责赕钱的做法为宋代所沿袭,演变为五溪地区“杀人以牛偿命”的习惯。

康熙四十三年清廷在湘西设凤凰、乾州(今吉首市)二厅,雍正八年设永绥厅(今花垣县),试图在苗疆引进统一国家法律制度,但进展并不顺利。雍正十年,镇筸总兵杨凯奏报大清律推广实施中出现的困难,说明赎刑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源远流长,深入人心。乾隆二年,湖南巡抚高其倬上奏,要求清廷专门出台一部适合湘西苗疆三厅的法律。

二人奏报引起朝廷重视,乾隆元年清廷将“苗例”正式写进《大清律例》,允许“苗例”作为处理湘西苗疆法律事务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乾隆二十八年湖广总督陈宏谋颁布的《乾凤永三厅苗人弹压治罪各条款》则成为该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细则。确认“苗例”的法律效力是对大清律的重大变通,体现了清王朝对湘西苗疆“因俗而治”的特点,但有许多条件限制。

首先“苗例”存在着地域限制。除在犯罪主体上必须属于苗人之间的案件以外,还限定了“苗例”的适用地域。如乾隆十年四月,湖南按察使徐德揉在一奏折中称,湖南“三厅所辖地方,仍照乾隆二年奏准之例,湖南苗疆二十余州并未议入,抵请乾州等三厅照苗例完结,亦属因地制宜,不致烦扰苗疆立意”。可见这是一项仅适应湘西苗疆的法律。

其次,即使符合“苗例”限定的地域范围,仍需考虑案情轻重和对统治的危害大小,由官府决定是否准予运用“苗例”。如乾隆二年五月,湖南永绥厅属补毫寨苗民“杨四十赊欠石老毕牛价未清,老毕带领侄孙石把沙等前往牵牛抵事,彼此角斗,老毕当即奔逃,杨老明与杨四十尾后追赶,石把沙随持杆戳,伤杨老明右胁殒命。当经汛防千总将石老毕诱获至营,而石把沙救祖情急,误将营墙推倒背负而去。后经审明,照依苗例,倒追骨价银两给尸亲收领。因有推墙抢犯情事,各拟枷号2月,责四十板。详经前任督抚批准完结”。由于该案情节较轻,所以依“苗例”完结。

又如,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凤凰厅属苗人龙尚保,因妻子被永绥厅属苗人龙老瓦奸淫,不久,其妻与子先后病故,龙尚保因此挟恨纠众二十一人,欲抢龙老瓦妻与子抵数,于黑夜发生争斗,结果造成仇杀三命的惨案。该尸亲龙老潭要求照“苗例”追赔,而该省督抚却要解省审理,不得照“苗例”完结。其后,该案以康熙年间所定条例,将龙尚保刺字后处以斩决,下手杀人之龙求、吴老成等均处绞监候。其余随从同行之十八人具照例分别枷责。清廷对这一案件的处理,十分清楚地说明了案情轻重的标准是否属于“聚众”。苗民个人之间的仇杀属于轻案,可依“苗例”完结。但如纠众仇杀,可能危及清朝在苗疆的统治秩序,则必须以官法惩治。

再次,是否依“苗例”处理苗人案件,还要看当事人双方是否情愿。清代在运用“苗例”的问题上采取双方自愿原则。苗人命盗案件,在原、被告双方都同意依“苗例”完结的情况下才准予适用。如果其中一方,特别是原告不愿依“苗例”完结时,就必须依清律例的有关规定审理。

“苗例”光绪末年废止。其虽然边界不太清晰,但的确对维护湘西苗区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因俗而治”的成功案例。追溯其源头,当为南北朝时期在五溪地区实行的责赕钱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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