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先秦时期到唐五代,官员起复的制度渊源及

谈到起复,让人首先想到的是丁忧,忠孝不能两全,任何时期,官员都会因为国事需要而被夺情起复。

从原有的守丧习俗,到先秦时期儒家主张的守丧礼制,再到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夺情起复时有发生,再到隋唐时期起复制度的确立完善,各个朝代在不同时期,都在为自己的王朝统治做不同政策的调整。

01先秦时期的守丧之制

关于为亲人守丧的习俗源于何时,又是如何形成的,后人无从知晓,也无从查起,但将这一习俗定为礼制,的确是从先秦时期开始的。

《中国古代守丧之制述论》中将儒家主张的丧事分为了两个方面,一是礼,即丧葬之礼仪;二是哀,即在丧期内对死去的家人或亲属所表现出的哀戚之情,并且“丧事主哀”

可知儒家将哀放在主要位置,丧事以哀为重,孔子曾说“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

根据孔子的该条言论,再次论证了儒家在礼与哀之间选择以哀为重,除此之外,儒家学者还对丧期的活动进行严格限制,比如“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

以及从官者须解官等内容,并提出“三年之丧,天下达丧也。”自此三年之丧成为经制,随着孔子等人的提倡,守丧习俗逐渐成为逢丧期约束人的行为规范。

而以上儒家所提倡的礼制,为日后丁忧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官员起复恰恰是在守丧期被下诏回朝的,因此守丧之制与起复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但是,在那个诸侯割据,列国纷争的大战乱时代,儒家所提倡的守丧之制,并不被其他学派所接受,可以说是对儒者以外的人士并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列国各异,儒家的言论仅仅是一家之言,并不具有代表性。

当时各国所推崇的思想各不相同,而处于乱世的春秋战国时期,正是需要人才为国效力。

如若国家实行三年之丧,那么国家如何与其他国家抗衡,所以儒家所提倡的守丧制度并不受各国统治者的青睐,守丧之制很难得以推行。

守丧之制不仅不被统治者所接受,同时也受到了其他学派的抨击,其中最为激烈的当属墨家学派,提出“夫三年之丧,是强人所不及也,而以伪辅情也。”

认为三年之丧不符人情,是强人所难,摧残身心,从而不利于国家的发展。

可以说儒墨两家的主张完全是相对立的,儒家倡导厚葬并守丧三年,强调以礼育人,以礼治国。

而墨家则是节葬,不必守丧,丧事完毕即可回归到生产劳动中去,墨子主要是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的是解决社会中的实际问题,所以是强烈反对儒家的守丧之制。

总之,儒家所提倡的守丧之制并不能在当时推行,故而守丧只有理论而没有实践,那么先秦时期的夺情起复,也无从查起。

但根据相关的史料记载,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夺情的现象是有发生的,比如在《事物纪原》中记载“《礼·曾子问》云:‘子夏问曰:‘三年之丧,金革之事,无避也者,非与?’孔子曰:‘吾闻老聃曰: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注云:鲁徐戎作难,丧,卒哭而征之,急王事也。故《春秋》亦纪晋襄公墨缞之事,汉、唐以来遂有起复之礼,盖自伯禽始也。”

该则材料中提到的《礼记·曾子问》和《春秋》均为儒家经典之作,故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是不用质疑的,因此这也足以说明在先秦时期是有夺情起复发生的。

但当时并不直接称为起复,而是“墨衰而从政”,但起复之礼真正出现是在汉唐时期,同时该则材料,也是论证先秦时期存在金革夺情这一情况存在的重要史料。

总之,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得知在先秦时期,虽然守丧习俗逐渐向礼制过渡,但并不被人所接受,儒家所倡导的守丧之制也并未真正推行,而这也不意味着金革夺情的现象不存在。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需要,儒家思想定被统治者认同,被大众所接受,因此三年之丧的普及与推行只是一个时机问题,而汉唐的大一统便为其提供了这个机会。

02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夺情起复

秦朝作为中国古代的第一个封建王朝,各项制度的确立并不完备,仍处于草创阶段,存在诸多弊端,但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众多方面都有所涉及,其所创的制度为历朝历代沿袭运用,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秦朝推崇的是法家的专制思想,所以在思想文化上自然也是要求专制的,以展示统治者的权威,对儒家所推崇的礼必然持反对的态度,进而实行焚书坑儒的政策,使儒家所倡导的礼制更加难以实现。

再加上秦朝的短命,仅到二世便在农民起义中灭亡,因此,有关秦朝的守丧情况,以及夺情起复的现象均未在现存史料中看到相关记载。

与秦朝不同的是,汉朝虽承袭秦制,但逐渐将丁忧制度进一步的法律化,汉武帝时期更是“罢黜百家,表彰六经。”

进而将儒家思想推向了主导地位,因此当时的统治者,自然是十分重视儒家所倡导的礼制,三年之丧也逐渐登上了政治舞台,进入政坛。

但在西汉时期,虽重视儒家思想,并鼓励官员为亲人守丧,比如汉哀帝时期“时又少行三年丧者。及涉父死,让还南阳赙送,行丧冢庐三年,由是显名京师。”

从中可以得知,西汉时期由于对守丧三年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只看个人意愿执行,但只要有人守丧,政府便会给予赏赐,加以弘扬。

因为西汉时期只有少数人愿意遵守丧之礼,所以政府对官员夺情,也并未有具体的实践,而政府的鼓励守丧,却为东汉丁忧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到王莽时期,曾倡导行三年之丧,但还是仅局限于言语上,并没有制度规范,而东汉建立后,光武帝刘秀为巩固新生政权,而“绝告宁之典”不允许官员回家守丧。

然而这项规定,也说明了西汉政府所鼓励的守亲丧礼,让东汉的一些官员深受影响,东汉初年是存在众多官员愿意遵守三年丧礼的,丁忧制度的法律化进程,也是不容阻挡的。

关于丁忧制度的真正确立下来,是在东汉汉安帝时期,其下诏“大臣得行三年丧,服阙还职。”从而三年之丧正式合法化,丁忧制度由此确立。

有了丁忧制度的确立,那么夺情起复的发生定是必然的,但在东汉时期,将夺情起复称之为夺服,即官员应诏脱去丧服,回朝任职,比如汉顺帝时桓焉因遭母丧而辞官,却被下诏“诏使者赐牛酒,夺服,即拜光禄大夫,迁太常。”

夺服。根据该则材料可以得知,从先秦到东汉,官员由金革夺情逐渐扩大为因为政治的需要,从针对武官夺情扩大到文官也需要夺情。

因此东汉时期,三年之丧是否执行,虽然是依据统治者所颁布地政令而定,而官员夺情也时有发生,但使丁忧制度开始确立起来,夺情起复也有了具体地实践,并使夺情的范围扩大。

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重孝的社会风气,官员丁忧夺情也有了更多的、更具体的实践。

然而在三国时期,孙吴政权于嘉禾六年()春正月曾下诏“世治道泰,上下无事,君子不夺人情。故三年不逮孝子之门。至于有事,则杀礼以从宜,要绖而处事……国家有难,凡在官司,宜各尽节,先公后私。”

要求官员在国家大事面前舍孝取忠,进而又言:“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大辟,若故违犯,有罪无赦。以杀止杀,行之一人,其后必绝。”

严格禁止官员丁忧,对不按规定而去奔丧的官员,进行严苛的惩罚,甚至将官员处以死刑,可见当时对官员夺情起复是强制性的,并不尊重官员本人的意见。

这种法令毋庸置疑是不合乎情理的,统治者仅仅将官员视为为国家服务的工具,但处于当时的政治环境考虑,我们也可以理解统治者所作出的决策。

两晋时期官员起复有了自主选择权,比如东晋卞壶“遭继母忧,既葬,起复旧职,累辞不就。”

从以上记载可知两晋时期,官员不在被强制性起复,而是可以恳辞,继续行孝,这也许跟两晋统治者推行孝道,重视三年之丧有关。

纵然统治者鼓励官员守丧,为了巩固统治,夺情起复还是不能避免的,比如《晋书》中记载了“贾谧起复为秘书监”以及“傅咸固辞未果而起复”等内容。

而在南北朝时期,夺情起复的现象更为普遍,并且以南朝更盛。就北朝而言,以北魏为例,在其统治者极推汉制下,夺情之风不减。

统治者在推行丧制的同时依然实施起复,不仅北魏如此,北周、北齐也是如此。而南朝,在汉文化逐渐南移之后,夺情起复之风渐盛,逐渐超越北朝。

在《南齐书》和《宋书》等史籍中都有众多记载,如南齐萧坦之在“永元元年,遭母丧,起复职,加右将军,置府。”

又有南朝宋颜竣丁忧“起为右将军……丁母艰,不许去职,听送丧还都。”

从材料可以得知南朝时起复的官员,主要还是武官,这也说明了先秦时期的金革夺情影响之深远,当然南朝时期也出现了官员固辞不就的现象,如王佥“丁所生母忧,固辞不拜。”

陆从典“丁父忧,去职,寻起为德教学士,固辞不就”等,这也与三国时期强制起复的严苛法令形成了显明对比。

如果说东晋时期卞壶累辞不就是特例,那么在南朝时官员固辞不起便是惯例,说明这种现象在南朝是被默许的,是普遍发生的。

所以,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丁忧制度得以确立发展,但夺情起复仅是作为丁忧制度变通的一种方式,官员只是通过这种方式,继续为国效忠。

魏晋南北朝时期夺情起复的现象,虽然相比秦汉时期的较为普遍,但并没有形成一项制度。

只不过是在之前的基础之上,根据统治者政策的调整,有了更为具体的划分,官员也有了是否起复的选择权。

总的来说,在秦汉大一统时期,统治者多提倡守三年之丧,推崇孝道,而在魏晋南北朝的乱世,统治者多实行夺情起复,并多涉及武将。

03隋唐时期的起复制度

隋朝的建立,结束了魏晋南北朝的分裂局面,虽然隋朝统治的时间较短,仅存37年,但同样有夺情起复的现象发生。

例如在《隋书》中记载的起复事例,文帝时杜整“数年,以母忧去职,起令视事”以及段文振“以母忧去职,未机,起令视事,固辞不起”,炀帝时崔赜“以父忧去职,寻起令视事”等。

从史料中所记的事例来看,在隋朝虽是短命王朝,相关的史料记载不多,但也将丁忧起复之制沿袭了下来。

值得注意的是,在隋朝并不同前代一样,直接称之为夺情或者是起复,而是称为视事,这一表达形式也被之后的朝代延续下来。

当夺情起复发展到唐代时,已发展成了更为完备的一项制度,并有了自己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而唐代政治、经济与文化进一步的发展,更将起复之制呈现出了别具一格的时代特色。

根据唐代夺情起复的史料记载和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唐代初年因政权巩固的需要,夺情起复的官员较多。

而从唐中宗到安史之乱之前,夺情起复的人数一直处于递减的状态,安史之乱时人数激增,安史之乱之后夺情人数一直未有下降,甚至出现了藩镇节度使,不遵丁忧制度而自请起复的现象。

再者唐代夺情起复的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文武官员上,内侍宦官同样会被起复。

除了起复对象有所改变之外,唐代在官员起复程序,以及官员起复后的活动上,有了更为严格的礼法要求,比如《唐律疏议》载“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者哀者,流三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

若官员在丧期触犯了法令则要受以徒刑,以此规定限制官员在丧期参与娱乐活动等,如果说该条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被起复的官员是否要遵循。

那么在《新唐书》中所记的“凡齐衰心丧以上夺情从职,及周丧未练、大功未葬,皆不预宴。大功以上丧,受册莅官,鼓吹而不作,戎事从否。”

则明确表明了被起复的官员,同样不能参与宴会、不听鼓乐等娱乐活动。

另外唐代要求起复官员,不能着丧服入朝办公,即所谓的“凡凶服,不入公门”,虽然唐政府对起复官员的活动有了诸多限制,但在一定的丧祭日会给予官员假期“凡遭丧被起者,以服内忌日,给假三日,大小祥各七日,禫五日,每月朔望日各一日……”

对不同时段的祭礼都规定了不同的期限,这也反映了唐代统治者的包容性,虽不能让官员全身心地守完三年之丧,但在礼法上尽可能满足官员守孝之心。

而且以上的这些礼法规定,对宋代有着重大的影响,可以说宋代对起复官员所作的礼法规定,很大程度上是依照唐例。

综上可知,从先秦到唐五代,夺情起复由原先的守丧礼制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制度,完成了由道德约束到法律规定,再到礼法相互作用的转变。

而我们从起复制度历史发展线中可以得知,政治环境与起复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政治环境的是否安定,直接影响了当朝政府,是否采取夺情起复的政策,也可以说夺情起复与否是由历代统治者来决定的。

总之,从单一的金革无避到多层的政治需要,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为了巩固当朝统治者的政权。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gz/5290.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